稱選賢任能 離職即失「資深大狀」名銜 倡律政人員皆可「升仙」 鄭若驊:絕非酬庸
【明報專訊】大律師公會日前向會員發信披露,律政司長鄭若驊建議修改《法律執業者條例》,容許在律政司工作的律政人員包括事務律師,有資格獲委任為資深大律師(行內俗稱「升仙」)。鄭若驊昨強調有關安排絕非「政治酬庸」,只希望「選賢任能」,而且修例不會影響一直以來委任資深大律師的準則,修例後仍須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諮詢大律師公會主席、律師會會長後作出有關委任。但若當該名律政人員離任,律政司不建議該人可保留資深大律師的名銜。
鄭若驊昨出席立法會大會接受質詢時被問及建議修例一事,其中熱血公民鄭松泰質疑,若此措施落實「會否等同於破壞我們的法治體系?」並指出香港法律人員的崗位和身分很清楚,但建議偏偏令身分模糊。鄭若驊解釋,律政司的律政人員與坊間不同,無論本身是事務律師或是大律師,都可被指派參與訟辯工作,法例亦賦予他們「出庭發言權」等相關權利,而律政司的事務律師及大律師亦不時互調工作。
稱事務律師亦需訟辯 沒改委任準則
鄭若驊另在會後見傳媒稱,所指的律政人員,除律政司外亦包括破產管理署和知識產權署的律政人員,但「上庭」主要是律政司人員,故建議與律政司人員關係較密切,並強調建議沒改變法例對資深大律師的準則,只希望「選賢任能」,不希望律政人員本身是事務律師而受影響,冀能達至公平,讓他們有機會受到肯定、認可,「絕對不會」是政治酬庸。
林穎茜一年「升仙」 觸發改制決心
鄭若驊又表示,此安排只適用於在任律政人員,「如果佢獲得呢個委任,佢個名後面就有個『SC(資深大律師)』,假如離任呢就冇鱁捸v。至於日後私人執業,大律師公會及律師會怎樣處理,則應由兩會的自我監管機制處理。鄭若驊又透露,今次建議修例源於有律政人員的辯才和能力上乘,即使在終審法院上的表現比同業優勝,也不能受到認可,對此感煩惱,直至原是事務律師、僅轉為大律師一年的副刑事檢控專員林穎茜上月底獲委任為資深大律師,觸發她決心改變制度。
被問到是否希望保留傳統、下一任刑事檢控專員仍會是資深大律師,鄭若驊稱選擇某人擔任某項工作,是不需要考慮其銜頭,反而是需要肯定那些具訟辯能力的人,亦會據公務員事務局的指引及程序選擇。
■明報報料熱線﹕inews@mingpao.com / 9181 46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