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b煽圍新屋嶺 「金正恩」社服改囚13月 律政司:量刑不應局限幾行字 官認同網上傳播可加刑
【明報專訊】38歲地盤工前年9月在facebook群組以網名「金正恩」的帳戶發帖,聲稱有示威者在新屋嶺扣留中心遭性侵甚至殺害,籲他人到場「包圍」、「救出義士」,早前被裁定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罪成,判16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昨提出刑期覆核時形容煽惑罪「不應局限(社交媒體)幾行字」,籲法庭將實際可能發生的非法集結情G納入判刑考慮,上訴庭稱做法有難度,但認為刑期明顯過輕,改判囚13個月。
案情稱,被告潘榕偉(圖)於2019年9月19至21日在facebook群組發帖,聲稱有「黑警舊同學」透露,有女示威者在新屋嶺扣留中心遭輪姦和強姦,認為「全民包圍新屋嶺,救出義士才是重中之中」。裁判官黃雅茵經審訊後裁定被告罪成,判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官:難證帖文影響多少人集結
律政司一方提出刑期覆核時,籲法庭將本案煽惑可造成的後果考慮其中,「煽惑的(量刑)起點不應局限(社交媒體的)幾行字」。上訴庭法官彭偉昌表示,法庭固然會考慮被告在1萬至2萬人的facebook群組中發布涉案內容,惟法庭無法得知帖文影響多少人參與集結,「3個又好似太少,但又唔可以假設一兩萬人走出來」。
首席法官潘兆初則稱,涉案帖文內容不止虛構,更帶有污衊和仇恨字眼,詢問有關情G可否加重被告罪責。律政司一方回應,涉案內容帶有仇恨情G甚至涉及公眾活動,認為案件背景與煽動罪(sedition)接近。
官問內容虛構仇恨可否加刑 控方:似煽動罪
被告一方則籲法庭考慮涉案煽惑有否引發實際非法集結或暴動,以及煽惑者是否具影響力等,又認為被告透過互聯網作出煽惑不一定要承受較重罪責。法官潘敏琦反駁,犯案人只需一個按鍵,便可透過互聯網犯案,互聯網傳遞範圍亦更廣闊,法庭可視為加刑因素。
上訴庭最終裁定原審裁判官原則出錯,刑期明顯過輕,考慮到本案處境、犯案手法、帖文內容和信息、被告對執法人員的攻擊,以及公眾安全受破壞的風險,以15個月為量刑起點,判被告即時入獄13個月。
判社服刑毀喜茶少年加刑 下月宣判
另外,律政司就16歲少年在去年5月「和你sing」活動中刑事疰a內地連鎖茶飲店「喜茶」,最終判200小時社服令的案件提出刑期覆核。律政司一方形容,很多商店被破壞後「敢怒不敢言」,「因大聲譴責只會招來進一步破壞」,認為本案性質十分嚴重,會影響香港營商環境,法庭有需要發出信息保護公眾。上訴庭最終裁定原審裁判官原則有錯,判刑明顯不足,押後至下月12日判刑,其間索取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和教導所報告。
【案件編號:CAAR16/20、CAAR1/21】
明報記者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