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求上訴庭釐清集結「共同犯罪」 稱紐國曾有非在場者入罪 答辯方:控罪過闊牽連無辜
【明報專訊】前年7月28日反修例示威者和警方在上環爆發衝突,一對健身公司東主夫婦和16歲少女被控暴動罪,至去年7月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後來要求上訴庭釐清「共同犯案」的法律概念可否套用涉公眾集會罪行的案件中,案件昨日在上訴庭審理。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一度指出,法庭在「禁蒙面法案」中,已提到守法市民應離開現場,否則會產生壯膽效果。答辯方則表示,當「共同犯案」概念被套用,控罪將變得過闊和不公,甚至令無辜者受牽連。
上環衝突案衍生 結果不影響3人無罪裁決
原審法官郭啟安早前引述上訴庭在「梁天琦案」的判辭指出,暴動參與者須「集結在一起」,惟控方無法證明3名答辯人湯偉雄(38歲)、杜依蘭(41歲)和李宛叡(17歲)身處控罪書所指的暴動現場。律政司今次引用《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1D條,要求上訴庭釐清法律議題的做法,屬回歸後首次,而有關申請將不會影響3人的無罪裁決。
根據本港過往案例,控方在「共同犯案」(joint enterprise)的原則下,只需證明被告參與犯罪行動時,會預見其中一名犯罪者可能干犯更嚴重的罪行,而繼續有關行動,該被告便須負上從犯的法律責任。代表律政司的資深大律師郭棟明表示,原審法官只視身處現場的人「共同犯案」,惟新西蘭有案例指出,即使被告並非身處集結現場,他透過電話致電向集結者作出呼籲,有關行為同樣入罪。
官問:示威者「走唔切」會否被控
律政司代表:不會純因在場捱告
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提出,假如合法集會最終演變成暴力集會,後排示威者「走唔切」而被捕,是否仍會被控。郭棟明回應稱,示威者不會因單純在場而被控,形容有關問題須視乎證據。
代表首、次答辯人湯偉雄夫婦的資深大律師潘熙表示,觀乎立法歷史,法例有意避免無辜者受牽連,亦強調犯案者須「集結在一起」。第三答辯人李宛叡的大律師曾藹琪亦表示,法例旨在針對在案發現場出現的人。
官問:鳥瞰發指示構成暴動否
答辯方:屬協助教唆 非共同犯案
法官麥機智另提出,假如有人身處案發現場附近的高樓,以鳥瞰方式觀察現場,並透過平板電腦向示威者發出指示,有關行為是否構成暴動。曾藹琪回應稱,有關行為屬「協助或教唆」(aiding and abetting)暴動,而非「共同犯案」。
聽畢雙方陳辭 押後裁決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形容非法集結和暴動罪旨在預防暴力,又指法庭在「禁蒙面法案」中,已提到守法市民應離開現場。曾藹琪回應稱,公眾集會通常有大量人群聚集,會出現很多可能性,認為當暴動和非法集結罪被套用「共同犯案」原則,罪行將變得過闊和不公。
上訴庭聽畢雙方陳辭後,押後頒布裁決。
【案件編號:CASJ1/20】
明報記者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