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藏噴漆緩刑 官:無證據涉示威
【明報專訊】前年9月市民發起國際民主日遊行,自稱為就讀法律博士(Juris Doctor)課程的33歲男子涉於中環保管兩樽噴漆,被裁定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珧]產罪名成立,昨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裁判官黃雅茵表示,無證據顯示被告管有噴漆與示威有關,故不會將本案與其他示威案的判刑相提並論,判被告監禁14天、緩刑兩年。
求情稱罪名「極權國家才有」
被告王康瓥羉椈ル矷A被控2019年9月15日在中環花園道與上亞厘畢道交界行人隧道的一支燈柱附近,保管兩樽噴漆。
被告今日無聘用律師,自行求情,冀裁判官「好心憐憫下我」。被告稱當時打算前往凌霄閣「鋸扒」,手上持有「以為可以飲用的噴漆」,無意損壞牆壁。
被告又稱,管有物品意圖摧珧]產罪是「北韓這種極權國家才有的罪名」,認為定罪有違公義。
裁判官聽畢求情表示,警員供稱從中區警署趕到案發地點,與示威現場有一定距離,故無證據證明本案與示威有關,加上被告被搜出孫中山的畫像,無證據顯示被告將會塗鴉的文字和內容,最終判緩刑。
【案件編號:ESCC407/20】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