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屬律師:廖子文案發未成年 自委律師不符法規
【明報專訊】12名被拘留深圳的港人當中,包括中五學生廖子文,其家屬委託的內地律師李國蓓昨晨到深圳鹽田看守所要求與廖子文見面被拒,並獲告知廖已自行委託社會律師,但李質疑廖案發時未滿18歲,按法規不能自行委託律師,又質疑廖在看守所內如何委託律師、該律師如何取得廖的委託,且家屬並不知情。
公安告知廖已自委社會律師
李國蓓昨晨到深圳鹽田看守所要求與廖子文會面。李稱,鹽田公安局法制科警官指無法確認廖的家屬委託書有效,故拒絕讓李與廖會面,李引述警官指廖在看守所內已自行委託「社會律師」,並非「法援律師」。李質疑廖原是學生、沒有收入,在看守所內如何自己委託到社會律師,社會律師又如何取得嫌疑人的委託,且家屬並不知情。
據了解,該名警官解釋,因廖子文已委託律師,故要尊重廖本人意願,家屬委託律師不可代替當事人委託的律師。李又質疑,廖案發時未滿18歲,屬未成年,不符合自行委託社會律師;李又引述警官質疑其說法,反要求李交出相關證據及法例。
家屬律師求見喬映瑜被拒
另一被拘留港人喬映瑜,其家屬委託的律師楊暉表示,前日下午2時到鹽田區看守所欲會見喬映瑜,而事前已知12名港人早已「被自行」委託律師。楊稱到看守所後,人員指他的委託書沒有公證,而委託人身在香港,委託書則應有公證才屬有效。楊隨後獲通知其當事人已委託兩名律師,按照法律規定,當事人只能委託兩名律師,故不能安排他會見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