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內公眾地方強制戴口罩 違例罰款230元
【明報專訊】卑詩公共安全及法務廳正式頒布有關室內公眾地方的口罩令,說明12歲以上的所有省民需遵守,除非因身心健康等理由才獲豁免。須戴口罩的室內空間包括商舖商場、機場、市府大樓和共乘汽車內,還有辦公室大樓及法院等公共區。不按執法人員指示,包括不肯離開或作出辱罵他人行為者,有機會被罰款230元。
省府亦將緊急狀態令延長至12月8日,而在過去3個月,因違反限聚令和供應酒類相關限制的告票罰款,總達8.4萬元。
卑詩公共安全及法務廳長范和富(Mike Farnworth)表示,現將《緊急計劃法》(Emergency Program Act,EPA)下的措施配合上省首席衛生官(PHO)的指令,民眾在室內公眾地方必須戴有口罩。他說,本省現處於新冠病毒疫情第二波,需要額外措施來保障民眾的健康,「現在比過往更需要遵循衛生官指令中的(防疫)指引。PHO上周頒下的指引規定,在所有室內公眾地方應戴有口罩,現時於EPA下這新令狀將可確保我們具備所需工具去執行PHO建議的口罩令。」
廳部說明,所有12歲以上的省民都需遵令,很多地方屬口罩令實施地點,除商場及店舖外,也包括機場、市府大樓和崇拜的公眾場所;辦公室大樓和法院的共用區域也包括在內。(另見列表)
省府亦指,卑詩緊急應變部門現正與公共衛生官員合作,預計將會進一步頒令,要求在柏文大廈和職場公共區域實行口罩令。是次首批實施口罩令的地方為高流量的公共地方,而民眾在那些地方互相不認識,但有機會互動。是次令狀亦說明,口罩定義為醫學用或非醫學用口罩或臉部遮蓋物,而需遮蓋到口和鼻;面罩(face shields)並不可代替口罩,因為面罩底部,在口部以下位置有開口。
省府指,不能戴口罩人士,或沒有其他人協助下而無法自行戴上口罩人士可豁免,所指不能戴口罩人士為心理、行為或健康有情況人士;行動不便、認知或精神有障礙者亦可豁免。
省府指,不建議2歲以下幼童戴口罩,雖12歲以上人士需遵口罩令,但也鼓勵2至12歲兒童在公共場所內戴有口罩。
於室內進食或飲用時,或需要作身分確認時可短暫除下口罩;於運動設施內,做運動或參與體育項目期間可除下口罩。到提供個人或醫護服務地方,因接受服務而需要也可短暫除口罩。
范和富說,教育是關鍵,那亦是當局為何要求商戶檢討其防疫計劃,並將信息以多種語言與民眾溝通,他建議商戶應將口罩令措施張貼出來和通知顧客有關要求。
他續指,無論如何努力,總會有部分民眾違規,上述措施可給警察或其他執法人員備有工具去介入或懲罰製造麻煩的人。
廳部說明,在室內公共地方無戴口罩或拒絕遵循執法人員指示,包括拒絕離開該地方、作出辱罵或挑釁好鬥行為者,有機會被罰款230元。
省府指,由8月21日至11月20日的3個月內,向違犯限聚令人士和供應酒類相關限制的違規店舖一共發出59張罰單,其中25張向違令籌辦聚會的業主或籌辦人發出,他們各被罰款2300元。另外9張各罰2300元的告票,是向違反食物及酒類供應商戶令狀的店舖發出。還有25張每張罰款230元的告票,是給拒絕遵守執法人員指示的個別民眾發出。該3類一共59張告票,總罰款金額接近8.4萬元。
省府續指,除限聚令和商戶的罰單外,由疫情開始至今,卑詩多支警隊的警察向違反聯邦《隔離法》的人士,一共開出64張告票,這部分的罰款金額達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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