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禁離市縣 最長12個月 鹽田12港人部分亦申請
[2020.10.04] 發表
【明報專訊】王婆婆經歷一年「取保候審」,而12名正拘押在深圳鹽田的港人,部分家屬亦申請取保候審,究竟取保候審是什麼?
根據內地《刑事訴訟法》第六章,取保候審是一種強制措施,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羈押期限屆滿,而案件尚未辦結,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取保候審。被取保候審的嫌疑人、被告人在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根據案件情G,責令被取保候審者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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