覆核與僱主同住規定 外傭上訴駁回
【明報專訊】現時來港工作的外傭必須與僱主同住,有菲傭於2016年入稟高等法院覆核有關政策,遭法院駁回,她其後上訴,認為政策增加外傭受剝削的風險。上訴庭昨日頒下判辭,稱同住政策屬入境管制措施。由於外傭沒居港權,故不能依賴針對強迫勞動的國際公約條文挑戰屬入境措施的同住政策,遂駁回上訴。
上訴庭:不能依賴國際公約挑戰入境措施
上訴人為Lubiano Nancy Almorin,答辯人為入境處長。就上訴人爭議同住政策違反聯合國的《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中,規定須確保「安全衛生之工作環境」和「休息、閒暇、工作時間之合理限制與照給薪資之定期休假,公共假日亦須給酬」的條文。上訴庭在判辭表示,《基本法》賦予港府行使出入境管制的權力,認為同住政策屬入境管制措施之一。由於外傭沒居港權,故不能依賴《公約》針對強迫勞動的條文挑戰屬入境措施的同住政策,形容單憑此原因已足以駁回上訴。
上訴庭又稱,同住政策旨在保障本地傭工就業機會,倘有關政策被撤銷,本地和外地勞工的界線將變得無效(ineffective)。上訴庭又指出,《僱傭條例》和相關立法文件中,均沒提及曾參考《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故裁定《公約》有關條文未曾在本地立法。
就上訴方質疑同住政策增加外傭在休息日工作的風險,上訴庭認為雙方提供的證據不足,又認為外傭有權在休息日離開僱主住所,同住政策沒違反《僱傭條例》中僱員享有不少於一天休息日的規定。
政府表示歡迎上訴庭判決,並指判決確認「留宿規定」政策的合法性。
【案件編號:CACV1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