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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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文敏:條文不清 當權者濫權空間大

[2020.07.05] 發表

【明報專訊】《港區國安法》下的4項罪行在本港未有案例,法例如何詮釋亦未清晰,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公法講座教授陳文敏昨在港大一個討論國安法的論壇上表示,國安法當中不少條文都不清晰,令當權者有大量空間濫權,國安法所規管的罪行涵蓋範圍闊,他認為舉標語、叫口號、唱歌等遠不足以分裂國家,法例所規管的罪行應限於合理範圍。港大法律學院副院長楊艾文認為,國安法下警察的7項權利定義不清且沒有制衡,問題最大,而國安委員會決定不能被司法覆核的規定,與法治原則背道而馳。港大法律學系副教授陳秀慧則在論壇上提出一系列加強保障自由的建議(見表)。

陳文敏說,中國有需要保障國家安全,但不代表可以藉此實施威權管治。他說,國安法所規管的罪行範圍闊,例如第20條的分裂國家罪,即使沒使用武力都可能犯罪,認為法例規管的罪行應只限於合理範圍,質疑舉標語、叫口號、唱歌等行為是否有合理可能導致分裂國家,「例如若有人舉起標語說『我要殺某人』,是否就可被控謀殺或意圖謀殺?」

指條文矛盾 不准保釋違無罪假定

陳文敏說,國安法當中不少字眼模糊,亦沒明確定義,例如條文多次出現「國家安全」、「國家秘密」,卻沒有訂明什麼是國家安全、什麼涉及國家秘密;此外,條文之間出現不一致,例如第5條訂明被告未定罪前都假定無罪,但第42條則要求「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否則不能保釋,除了與本港一貫的批准保釋原則不一致,也似乎認定被告已「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與無罪假定矛盾。

港大法律學院副院長:

不能覆核國安委會決定有違法治

楊艾文說,國安法最大問題是第43條賦予警察的7項權力沒有制衡,「例如警察可搜查可能存有犯罪證據的場所,但誰決定該場所是否『可能存有犯罪證據』?」他又說,國安委員會的決定不能被司法覆核,這與法治精神背道而馳。

陳弘毅:

港法庭或要參考中國學者意見

港大法律學院憲法學講座教授陳弘毅說,國安法下關於4項罪行的條文,約六成都是源於中國刑法,部分條文是來自香港法律,香港法庭解釋法例時,若涉及源自中國刑法的條文,例如分裂國家,或要參考中國法律學者的意見,但部分條文則應以普通法原則釋法,例如關於公司是否要負刑責的條文。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韓大元表示,國安法不是第二部《基本法》,也不是修改基本法,國安法條文不能與基本法牴觸,但國安法地位高於香港本地法律,因為國安法所規管的已不是香港自治範圍。他又說,安全和自由是動態的,安全受威脅時,對自由的限制也較大。

(港區國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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