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可充公財產 特首批准可截聽秘密監察
根據「港區國安法」,特區政府成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由特首任主席,警務處設立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調查涉國安案件,並指明可從「香港特區行政區以外」聘請人員執行任務。警方部門執法時,對於意圖用於犯罪的財產,可凍結、沒收及充公。條例賦予特首特別權力,現行《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規定,公職人員要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必須取得法官或所屬執法機關的授權人員授權,但國安案件可由特首批准執法人員截聽和秘密監察。
國安法第19條列明,財政司長要撥出「專門款項」,支持維護國安的開支及編制,指明開支「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有關法律規定的限制」。條文無指明撥款要經立法會審批,只提及財政司長須每年就撥款向立法會提交報告。
特區政府設立的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中央會指派「國家安全事務顧問」列席會議,就委員會履行職責和相關事務提供意見。警務處設立的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負責人由特首任命,任命前須書面徵求中央機構意見,就職前須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並「遵守法律,保守秘密」。該部門的職責為收集涉及國家安全情報及調查案件等。
警方國家安全部門辦案時,可採取現行法律准予執法部門「調查嚴重犯罪案件時採取的各種措施」,可搜查處所、車輛;可凍結「意圖用於犯罪的財產」,申請限制令、沒收令以及充公;亦可要求外國及境外「政治性」組織或代理人提供資料。經特首批准後,警方相關人員可截取嫌疑人通訊及秘密監察。
律政司亦設立「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檢控部門」,負責檢控工作和相關法律事務。該部門的檢控官由律政司長徵得特區國家安全委員會同意後任命;檢控部門的負責人則由特首任命,就職時亦須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並保守秘密。
律政司長鄭若驊發聲明,稱律政司已設立專門的國安犯罪案件檢控部門,處理相關檢控工作和法律事務。保安局長李家超表示,保安局正建立有效維護國家安全的執行機制,於警務處內成立專職維護國家安全的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