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情況內地審 公署執法不受港管
「港區國安法」昨生效,列明3個情況下被告或遭「送中」,可由中央駐港公署(公署)行使管轄權、由內地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法院審訊,更列明公署執法時不受香港特區管轄。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昨接受傳媒視像會議訪問時強調,「都是以防萬一,保障我們安全」,相信不會隨便行使。法律界憂慮被告人權保障一定較在港審訊少,包括不知等多久才有一審、可能無香港律師,亦很可能無公開審訊。明報記者
譚惠珠:公署仍受內地法律牽制
條文列明,內地駐港公署及人員,根據港區國安法執行職務的行為,不受特區管轄,持證人員或車輛,執行職務時不受特區執法人員檢查、搜查和扣押,特區部門須提供便利和配合。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解釋,公署人員履職時不受香港法例規管,但仍要受內地法律牽制,但當有關人員不是履職時,就要跟隨香港法律。港區國安法第55條提及,有3個情形可由駐港國安公署行使管轄權,包括(1)案件涉外國或境外勢力介入而特區管轄權有困難;(2)出現特區無法有效執行港區國安法的嚴重情況;(3)出現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情況。
最高檢最高法指定有關機關
採內地刑事訴訟法 不設死刑
條文未有列出具體「送中」程序,但指出由公署立案偵查,檢察及審訊分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有關檢察機關及法院行使。有關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及刑罰執行等訴訟程序,採用內地的《刑事訴訟法》。譚耀宗稱,如要回內地受審,法例亦是根據港區國安法,他解釋,港區國安法是全國性法律,即使不在香港審,法例亦相同,而立法時已知悉香港無死刑,故條例亦不設死刑。
條文亦提及被告部分權利,第58條提及疑犯被公署首次訊問、或採強制措施當日起,有權委託律師為辯護人,並稱被告被捕後,享有盡早接受司法機關公正審判的權利。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聲稱,由被拘留的一分鐘開始,內地、香港都可以聘請律師。
法政匯思召集人李安然稱,公署的情況是保密,意味外界不會知悉如何判斷該3個情形的出現。他並表示被告的保障是按內地法律而行,意味其保障一定與身在香港不同,「要等多久才一審,都不知道,又未必有香港律師,有無公開審訊?亦很大機會沒有」。
雖然條文列明有律師辯護,但李安然稱,香港的律師並無內地執照,意味一旦被告遭「送中」,只能聘請有內地執照的律師辯護,「想做維權律師(內地政府)就向你發牌?當然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