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董須精德語」 德瑞章程裁歧視
【明報專訊】德瑞國際學校的辦學團體早前入稟,要求法庭裁定章程中3條條文因違反種族歧視條例而無效,以及確認校董為有效選出。高等法院昨頒布裁決,認同條文屬歧視,亦裁定辦學團體屬於受種族歧視條例下界定的會社,因此條例適用於辦學團體,3條條文失效及無法執行,但沒有在判辭中處理校董是否屬有效選出的問題,留待各方自行處理。校董會回覆本報稱歡迎裁決。
由在港德語社群創立的德瑞國際學校,近年因校政問題引起糾紛。辦學團體上月入稟,要求法庭裁定章程中第47.2、第63及第68條,因違反種族歧視條例而失效及無法執行。以上3條章程條文要求校董須精通德語、校董會會議以德語進行,以及由校董互選的主席等職務須具德語背景。辦學團體同時尋求法庭確定去年3月至今選出的校董會屬有效當選。一名持相反意見的家長,獲法庭批准加入作回應方,他稱條文無違歧視條例,而校董會屬無效當選。
官指辦學團體屬「會社」 受歧視例規範
高院法官夏利士在判辭指出,3條條文無疑構成種族歧視,但在法律層面,則要裁定辦學團體是否屬種族歧視條例中會社的定義,否則歧視不屬非法。他提及學校發展多年,目前以英話為教學語言的國際部課程學生已遠多於德語課程的學生,若維持章程第47.2條,只准精通德語者出任校董,會不合比例地限制其他家長擔任校董。上月有家長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亦令問題更迫切。
他續稱,第63條亦會構成限制非德語家長參與會議的效果,亦無合理原因維持第68條,條文亦因其不確定性難以執行。他認為德國駐港總領事不了解本港條例對歧視的定義,以及本港公司條例;而德國政府的角色只限於與辦學團體的資助協議,不應介入糾紛,其早前去信平機會的舉動亦引人質疑。
未裁校董會有效否 稱各方自行處理
夏利士亦引用多宗案例,認為非牟利政治或體育團體都屬受種族歧視條例規範的會社,德瑞辦學團體作為非牟利教育團體,條例亦適用。但他沒處理去年及今年選出的校董會是否有效選出的問題,稱留待各方自行處理。
德瑞辦學團體歡迎裁決,校董會主席陳羅倫稱,「今次的裁決,可以為學校在過去多年受到的不公正管治及分化畫上句號。我們希望學校能回復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