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警署外聚集 3青年控非法集結 被告投訴警令脫內褲O下體
【明報專訊】去年8月11日有市民在將軍澳警署外聚集,其間有人燒冥鏹及用雷射筆照射警署。警方驅散時拘捕3名男子,後控以非法集結、阻差辦公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等罪,昨日在觀塘裁判法院提堂。辯方投訴稱,其中一名被告被制服後遭警員重擊頭部致腦震盪,其後於警署有警員命令他脫去內褲並「O」其下體,更稱「你入到薄A我要你裸跑都得」。裁判官聽畢後將投訴記錄在案。
稱被盾牌多次重擊
耳部損傷腦震盪
被告依次為餐廳經理譚浩義(25歲)、從事電影製作的楊家盛(23歲)及學生謝至禮(18歲),同被控一項於去年8月11日在將軍澳浩明苑地下外參與非法集結罪。譚及楊另被控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A。謝另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3人就控罪毋須答辯,獲准以現金5000元保釋至8月3日案件再訊。
「入到蟑n你裸跑都得」
民權觀察質疑旨在羞辱
次被告楊家盛的代表大律師吳宗鑾投訴,指警員制服楊後仍用拳頭、腳及盾牌多次重擊其頭部,致他耳部有損傷及腦震盪。他其後被帶到將軍澳警署的羈留室,當時有3名藍衫警員在場,其中有一名警員要求他脫去短褲及內褲,被告反駁對方無權並拒絕,惟該警員說:「你入到薄A我要你裸跑都得,乜洏s冇權呀?」被告無奈照做,警員繼而伸手「O」其下體,並不斷罵他「死禲v。吳宗鑾在庭外透露,楊鼓起了很大勇氣才決定在庭上說出事件。
民權觀察發言人王浩賢接受本報查詢時說,示威者被要求脫去內衣搜身情G經常發生,認為警察是透過程序去羞辱被捕者。他指警察雖有權搜身,但脫去內衣褲的搜身屬最高級別,要有合理原因;而警署不是一個法律真空的地方,「睇唔到警隊有任何權力可以叫羈留人士裸跑」。
【案件編號︰KTCC836/20】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