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議題﹕修訂《逃犯條例》 護公義抑或損法治?
【明報專訊】社會對《逃犯條例》修訂最主要的憂慮,是一旦打通現時香港與內地的移交逃犯安排,疑犯移交後在內地能否獲得公平審訊。有分析指憂慮的背後原因在於內地司法制度未完善,以及修例下移交逃犯的決策權在於特首。
●《逃犯條例》修訂建議移交程序(圖)
●逃犯條例修訂爭議﹕
■爭議1:是否能填補法律漏洞?
現行的《逃犯條例》訂明移交逃犯安排不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其他部分」,包括台灣及澳門。近年被指涉「逃犯」的案例包括2014年時被澳門法院裁定賄賂和洗黑錢罪成的本港富商劉鑾雄及羅傑承;聲稱於2015年在內地被拘押及通緝的銅鑼灣書店前店長林榮基等。政府一直強調修訂條例的原因是處理發生在台灣的港人涉謀殺案及填補現有法律漏洞。
.中聯辦:避免香港成為「逃犯天堂」
中聯辦2019年5月中開會表態支持修訂《逃犯條例》,指出修例有法理依據及現實迫切需要,可避免香港成為逃犯天堂,又指內地過往已向香港移交過逾200名疑犯,但反觀香港回歸至今,未曾向內地移交犯人,修例是提升香港法治形象的重要舉措。
大律師公會:現行法例是謹慎而非漏洞
大律師公會於2019年4月2日發表意見書,當中指出現行法律框架限制與內地移交安排並非漏洞,而是立法局在1997年訂立《逃犯條例》時,參考中國內地與香港截然不同的刑事司法制度,以及內地的人權保障紀錄後,慎思而達的決定。
台灣陸委會:港府「捨易求難」
香港政府多次強調修例原因之一為處理陳同佳案。台灣陸委會發言人邱垂正指出,台灣政府在案發後已三度向港府提出司法請求與會商要求,港府均不回應,甚至捨易求難,把原本可單純處理的個案,「以複雜且受到高度質疑的修法方式來取代」。他強調即使香港通過修例,但在赴港或在港台灣人被移送到大陸的威脅排除前,台灣政府都不會同意移交陳同佳。保安局回覆表示,特區政府會再去信台方解釋現時法律真空的情G。
■爭議2:修例以外的方法不可行?
社會主要憂慮修例後香港人移交內地後能否獲公平審訊。多個團體提出替代方案,如擴張香港法院「域外法權」、由香港法院審理港人在外地疑案的「港人港審」、設「日落條款」(訂立修例失效時間,只處理台灣殺人案)等。律政司長鄭若驊和保安局長李家超2019年5月7日舉行記者會,否定多個替代方案,形容均為「不確切可行」。
坊間方案1——「港人港審」
港區人大代表、立法會議員田北辰2019年4月建議,盡快撤回修例,並將之分拆,先提交不包括內地的修例,下一步再處理包括內地的修例,提出日後可「外人移交,港人港審」,若外國人在內地犯事並逃到香港,可授權特首、本地法庭決定是否「交人」,但若涉及港人,便可在香港法庭審理。田北辰的建議曾獲法律學者、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支持。
田北辰表示,現行修例下,請求方只需提交表面證據便可要求引渡,他認為香港法庭以此把關更難,反之「港人港審」下香港法庭可全面聆訊,有證人及證供等,在無合理懷疑才定罪,程序更嚴謹。
坊間方案2——擴「域外法權」
《刑事罪行條例》訂明任何港人在海外干犯涉性侵兒童等罪行,香港有「域外法權」,過去曾3次於香港審理並定罪判刑。立法會議員楊岳橋2019年4月25日提出私人草案,建議修訂《侵害人身罪條例》,訂明當港人在境外觸犯與謀殺、誤殺或意圖謀殺相關罪行,政府可向疑犯展開調查及檢控,本港法院亦可審訊。
■爭議3:立法繞過法案委員會合理?
2019年5月,《逃犯條例》修例觸發議會混亂,立法會法案委員會鬧「雙胞胎」,兩次會議均未能選出主席,泛民建制兩派未能就分歧達成共識。政府於5月20日宣布將條例草案繞過法案委員會審議,要求直接在6月12日於大會恢復二讀辯論。
.保安局長李家超:法委會審議草案的功能「失效」
保安局長李家超稱法案委員會成立逾5星期「也無法正常運作」,會議出現嚴重混亂及衝突,認為法委會審議草案的功能「已經失效」,政府經審慎考慮後「迫不得已作此艱難的決定」。
.立法會主席梁君彥:做法不破壞《議事規則》
立法會主席梁君彥說,政府有權決定法案何時恢復二讀,做法不破壞《議事規則》,稱回歸前的立法局亦曾一天內三讀通過法案。
.民主派:犧牲立法程序
民主派譴責政府破壞立法會傳統,形容特首林鄭月娥「政治自殺」和濫權。立法會內務委員會前主席劉健儀擔心日後一旦有爭議法案,政府會再「飛晒所有程序」直上大會。議員在法委會階段可就草案每項細節與官員詳細交流,但大會階段官員發言次數有限。
■爭議4:剔除9項經濟罪行造成不公?
修例引起商界疑慮,2019年3月26日,保安局長李家超公布《逃犯條例》修訂安排,剔除證券期貨交易等9項罪行,賄賂等罪仍然保留。香港總商會、香港中華總商會、香港中華廠商聯合會對此表示歡迎。
政府:修訂為回應商界憂慮
政務司長張建宗說,修訂並非向商界讓步,而是「務實、切實地回應了商界最大的憂慮」,希望市民不要以為做法只惠及商界,例如被剔的稅項、電腦使用,甚至環保方面的罪行,都可能是「個人會觸犯到」。
法律界質疑違反「人人平等」原則
網媒「立場新聞」專訪大律師公會主席戴啟思,他指商界要求剔除商業罪行,反映他們也不信任內地制度;政府只剔除商業罪行並不合理,在現今社會商業罪行也可以很嚴重,罪行雖不血腥,但足以「摧狴H千計的人」。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質疑做法違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
■爭議5:法庭可保障疑犯人權?
社會關注如何保障疑犯被移交後的人權和獲公平審訊機會,政府強調移交程序由法庭把關審批。2019年5月30日,保安局長李家超宣布新修訂,稱會按個案需要,移交時雙邊協定中加設無罪假定、公開審訊、不能強迫認罪和有上訴權等。惟政府拒絕將公平審訊寫入法例,李家超說希望修例只作最低度改變;若對方違反移交協定,國際社會都會知道和批評。
大律師公會:「法官把關」說屬誤導
大律師公會12名現任和前任主席,2019年5月15日發表聯署聲明,指出法庭審理引渡申請時,無權考慮申請方的法律制度和程序,修例不會改變法官權限,政府指修例後「法官把關」處理移交逃犯的說法屬誤導。
新民黨議員葉劉淑儀:法庭審訊足保人權
新民黨立法會議員葉劉淑儀表示,目前法例對人權的保障在修例後仍然適用,被捕者不會被隨意移交,因仍要經法庭審訊,外國同類案件的審訊,時間數以年計,被捕者也可申請人身保護令或司法覆核。
法律學者張達明:提高門檻無解決核心問題
港大法律學者張達明表示,新建議無法解決修例的核心問題,即內地法制不能保證疑犯的人權和公平審訊權。他指國際移交逃犯協議的範本有所規定,若申請移交方不符合公平審訊的人權標準,被申請方必須拒絕移交,他不明白為何政府拒絕將相關條文加入修例。
■爭議6:損害香港營商環境?
美國國會轄下「美中經濟與安全審查委員會」2019年5月7日發表研究報告,警告修例將為美國國家安全和在港經濟利益帶來嚴重風險,舉例修例後中央可向香港施壓,透過羅織罪名移交身在香港的美國公民等。
英國和加拿大的外長5月30日發出聯合聲明,關注修例對香港營商信心、國際聲譽及對大量在港的英、加國民的潛在影響。美國商會同日發新聞稿提出8項疑問,包括修例後中國政府可要求凍結財產,如何確保營商信心等。
政府:保障商業活動免受罪惡威脅
就美國國會委員會報告,政府5月8日回應稱,修例將保障商業活動免受罪惡威脅,令香港成為國際間打擊罪犯的更好合作伙伴,亦有利本港營商環境。
■爭議7:損害香港司法獨立?
路透社2019年5月29日報道引述本港3名資深法官的匿名訪問,有法官憂慮若阻止移交高調的疑犯,會承受來自北京的批評及政治壓力,但若批准移交,則可能面對本地指控法官配合北京,司法獨立印象因而受損。《華爾街日報》5月17日的社論稱,中國加強對香港法律和政治的控制,修例容許以個案式引渡疑犯到中國內地和其他地方,會損害香港司法獨立。
政府:外商外媒有無謂的恐懼和恐慌
對路透社的報道,政務司長張建宗說,法官不應評論政治事宜,並強調法官行使職務過程中,沒有任何受法律追究的責任。律政司長鄭若驊則重申移交程序中,若法庭認為不需移交,相關疑犯可即時獲釋。
張建宗指很多駐港的傳媒、商會的憂慮出於認知不足或誤解,或是無謂的恐懼及恐慌,他重申香港司法制度是高度透明,完全獨立;政府會加強向各方解說。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稱,修例賦權香港法院就是否移交逃犯作出裁決,相信法院有能力處理案件,外籍法官難以被北京「買起」。
■爭議8:損害香港的新聞自由?
香港記者協會及無國界記者等10多個傳媒工會和機構,2019年4月3日發表聯署,指出修例將打開缺口,令任何在港記者都有可能因為各式罪名而被移送內地,此風險恐怕會造成自我審查。聲明舉例now新聞台記者黃嘉瑜2009年到四川欲採訪維權人士譚作人,被當局以藏毒罪名上門搜查達4小時,再被迫交出部分錄影片段。記協主席楊健興表示,內地新聞常涉敏感議題,傳媒或出於擔心和風險變大,不再追逐內地新聞,新聞自由因此受損。
政府:修例只針對嚴重罪行
李家超回應,指修例只針對嚴重罪行的逃犯,當中與新聞、言論、學術、出版等行為完全無關。
.《逃犯條例》修訂爭議(圖)
[通通識 第59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