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罰款年營業額一成 受害人可索償
【明報專訊】競委會首兩宗案件勝訴,10間裝修承辦商及4間資訊科技公司被裁定違反《競爭條例》,競爭事務審裁處將安排另一次聆訊定罰款。據競爭條例,罰款可達違例公司本地年度營業額的10%,若犯案年期多於3年,罰款最多計算3個年度;案件相關受害人則可向該14間公司作後續訴訟索償。
罰款最多計算3個年度
根據競爭條例,一經證實違反競爭守則,競爭事務審裁處有權向有關業務實體施加罰款,金額可達其本地年度營業額的10%,最多達3年,而審裁處可發出其他命令,包括取消董事資格,禁止個別人擔任或繼續擔任某公司董事職位,最長為期5年。若被罰公司要上訴,須在裁定或命令作出當日後14日內提出。
當業務實體被裁定違反行為守則後,蒙受損失或損害的人有權作後續訴訟索償,以今次資訊科技公司圍標案為例,香港基督教女青年會可提出後續訴訟,而安達h裝修公司瓜分市場的案件中,在安達樓、愛達樓及誠達樓光顧該10間裝修承辦商的住戶亦可興訟索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