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同佳洗黑錢囚29月 不關殺人 官:不按控罪判刑損司法
【明報專訊】香港男子陳同佳涉去年2月在台灣殺害女友潘曉穎,並處理女友逾3萬元財物,早前承認4項洗黑錢罪名,昨日被判囚29個月。高院法官彭寶琴判刑時強調,此案的罪行源自被告在台灣偷竊女死者財物,而不是殺人,法庭必須按被告面對的控罪判刑,否則刑事程序如「電線短路」,不但損害被告利益,更傷害整個刑事司法系統的完整。
「陳憂引渡否」 代表律師拒答
身穿深藍外套、灰T恤的被告陳同佳(20歲)聞判後表現平靜,一度閉目沉思,沒有望向坐滿人的公眾及記者席。辯方大律師梁耀煒在判刑後表示,沒收到陳同佳的上訴指示;對刑期輕重,他一概不回應。被問到陳有否擔心被引渡,梁耀煒先笑而不語,繼而笑言簡單的問題已不方便回應,故「咁複雜的問題」亦不會回應。
法官彭寶琴在判刑時說,控方就案情爭議申請紐頓聆訊(Newton Hearing),預計要5天,但她質疑加入謀殺或誤殺作為洗黑錢的上游罪行(predicate offence)是否正確,並舉例指如死者沒被殺,但被告同樣有動用其財物,他返港後仍會面對洗黑錢的控罪,故本案的上游罪行應涉盜竊,否則控方根本沒基礎以洗黑錢罪檢控,殺人與本案控罪無關,所以控方除了應要放棄紐頓聆訊外,亦應考慮不將本案帶上高院。
彭官稱,被告招認在本港司法管轄權以外的地方殺人,令控方無法以謀殺或誤殺罪檢控,明白無疑予人沮喪和感到不公。但公義同樣要求,就算被告罪大惡極,被揭露犯下比控罪更嚴重的事,被告仍享有公平審訊的權利,只能就其被所控罪行判罰,而非其他罪行或事件。
偷竊被殺女子罪重 認罪減刑
彭官認為,本案的黑錢從一個被殺女子偷竊得來,本身已屬嚴重罪行,加上台港跨境、被告屬唯一得益者等加刑因素,4項控罪最終分別以39個月、兩年半、兩年半和1年為量刑起點,因被告認罪減刑,終判他入獄29個月。控罪指陳同佳去年2月17日至3月13日期間,四度干犯洗黑錢罪行,當中涉死者潘曉穎(終年20歲)一張銀行卡、一部數碼相機、一部iPhone 6、2萬元台幣及19,200港元,財物加現金總值約3.2萬港元。
【案件編號:HCCC4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