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02.15
    星期五

掏首期付按揭 沒註冊業權 7旬婦淪租客 遭逆子屋主驅逐
法官令出售物業 歸還女原告應得款項

[2019.02.15] 發表
法官裁定賣房分錢。

【明報專訊】卑詩最高法院日前就一宗同一屋簷下生活10年的母子爭業權案判決,指支付首期和當年付錢買傢私電器的母親,雖沒有註冊業權,但她一直有支付一半按揭,法官下令將放屋出售,而但母親除可取回首期金額,也可分得賣屋的一半金錢。案情指,準備迎接自新生孩子的不孝子,因母親不交出其較大套間,而下逐客令將「租客」母親踢走。

法庭文件顯示,現年75歲原訴人伊伯格(Margaret Anne Iberg)於2008年6月,支付逾10萬元首期買下阿博斯福一房屋,並與她的兒子克拉里奇(Russell Claridge)同住,她亦支付了不少錢購置傢具、電器和園藝上,而該房屋共有兩個套房。

案情指,伊伯格所居住的樓上套房,面積較大;而她與現年45歲的克拉里奇各有為房屋按揭供款及開支,金額相等。她作供指,認為自己和兒子是共同業主,但各生活在自己的套房內。

不過,2018年2月26日,克拉里奇卻向母親發出結束「租約」兩個月通知書,理由是他將迎接自己孩子出生,因此希望居住在樓上,而換套房的建議也是由母親提出。當母親沒有按建議而行的時候,克拉里奇便向母親發出該通知書。

此後,原訴母親沒有按時在去年3月1日交按揭供款,那是她10年來的首次。豈料在數天後,3月4日,兒子便她發出因沒有交租而要求終止租約的10天通知書。

伊伯格並指,在該情況下於去年才發現,2008年簽下置業文件時只註冊了兒子的名字,並且意外發現當年與兒子簽了一份租約,以兒子為房東。

法官於判辭中指,認為母子倆當年買屋時的意圖是兩人均為買家和都可居住在該房屋內,母親伊伯格願負首期,兩人願分擔開支,包括按揭供款。此外,伊伯格所付首期並非是送給兒子的禮物,兒子居住在房屋內,而支付按揭則可受惠於因該資產增值,「這點與伊伯格的財政狀況、她作為兩名孩子母親的責任和雙方以何種方式置業一致。」

法官認為伊伯格出錢買電器、傢具和負責房屋的園藝,她那些投資是為她自己而做,而克拉里奇則從他自己的投資而得益。

另一方面,法官認為讓伊伯格全數擁業權而不理會兒子的付出,也同樣地對他不合理,不可視他的付出只為租金,他作為房屋按揭的唯一借貸人,他承受重大的個人責任,而伊伯格則可從中受益,法官認為兒子也該得到認同。

法官指雙方也可顯示都對持有及維修該物業而付出過,基於其他多個原因,法官裁決該物業應被出售。賣屋後所得款項,伊伯格可先得13萬元,那金額作為她當年所付逾10萬元首期和後來花在房屋園藝上的錢。再減去按揭還款的餘下金額則可平均兩分。

法官提到,雖然早期支付的錢理應得到更大部分的收益,但亦需考慮克拉里奇的付出,例如購置新電器等,因此法官判將餘額平分。不過,克拉里奇需要為之後的按揭負責,而法官亦給他30天時間去安排借貸從而他可購入其母的分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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