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02.13
    星期三

領完病假福利再申產假被拒 孕婦未到預產期12周輸上訴

[2019.02.13] 發表
聯邦政府有產假福利協助母親照顧新生嬰孩。(明報圖片)

【明報專訊】一名女子懷孕時間不久就生病了﹐但是領完15周的病假福利(sickness benefits)之後仍未能恢復工作﹐並有病假證明。她希望提前領取產假福利(pregnancy benefits)。但按規定﹐產假福利必須在距預產期12周時才能開始享受。她為此向社會安全公民庭上訴﹐但被駁回。

該女性懷孕早期就因病需要休息﹐她從2018年4月底開始病假﹐直到12月21日才恢復工作。她的病假福利是15周﹐從2018年4月29日那一周開始﹐到當年8月18日這一周結束。

距可領產假約1個月

由於8月18日之後﹐她仍病假在家﹐她希望從那周之後,就立刻開始領取產假福利。但是就業保險局不同意。因為根據規定﹐產假福利需要在距離預產期之前12周時才可以使用。

她領取病假福利的時間﹐是從2018年4月29日那一周起﹐到8月18日那一周結束。達到15周的最高限額。她要求從那以後﹐就開始領取產假福利。但是就業保險局指出﹐她的預產期是2018年12月21日﹐提前12個周﹐應該是9月23日。根據法律﹐她無法從8月18日開始領取產假福利。

她為此向社會安全公民庭提出上訴。

公民法官就相關的3項福利進行解釋。

•產假福利。從預產期﹐或者嬰兒出生之日算起的前12周開始﹐如果孕婦沒有工作﹐可以申請。上限15周。

•病假福利。生病、受傷或者因病隔離﹐可以申請。上限也是15周。

•父母福利(parental benefits)﹐一個人如果撫養一個或幾個新生兒﹐可以申請這項福利。申請人可以選擇領取35周﹐或者61周。

法官稱﹐根據相關法律﹐孕婦不可在早於預產期的12周前申請產假福利。這一點﹐「法律上沒有伸縮的餘地。」根據她預產期決定的可以申領產假福利的起始日子﹐是9月23日﹐這個時間點﹐「沒有任何爭議。」

法官說﹐注意到該女性懷孕期間生病﹐並提供了醫生的證明﹐但是在開始領取產假福利的日子方面﹐仍是無法進行商議。

收入支柱 無法讓夫停工領父母福利

這位女性在聆訊中稱﹐由於她無法使用完父母福利﹐就業保險局向她建議﹐她可以讓她丈夫使用完剩下的天數。但是她表示﹐他們依靠他的工資生活﹐無法讓他停工領取福利。但她由此提出問題﹐為什麼領取父母福利可另有選擇﹐而在她提前領取產假福利方面就沒有商量﹖

法官稱﹐父母福利的確有一個選擇﹐就是父、母之間可以決定哪一方領取福利。但這和申請孕期福利保險的時間無關。法官重申﹐就這個日期而言﹐沒有進行任何調整的可能。該女性「不可能在2018年9月23日之前領取孕期福利。」據此法官最終駁回了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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