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華裔涉洗錢扣留200萬 控罪雖撤充公辦又擬插手
法官限警方30日內物歸原主
【明報專訊】2015年洗黑錢案中兩名華裔被告早前獲撤銷控罪,有報道指兩人的代表律師上周一向卑詩最高法院申請即時取回調查期間被扣押的逾200萬元現金,並指控警方搜查期間侵犯了當事人的人權。法官最後裁定有關當局需要在30日內將現金及財物歸還給申請人,若要求更短時間內交還則要再進行另一聆訊。
根據《溫哥華太陽報》報道,被控涉及2015年一宗洗黑錢和持有犯罪得益得來物業等控罪的兩名分別姓秦及姓朱的華裔,以及一間在列治文的「國際投資公司」上月22日獲撤控。4日後即上周一,兩人的代表律師內桑森(Mathew Nathanson)向法院申請立刻取回調查期間被警方扣押的逾200萬元現金及財物,指有關財物是警方執行搜查行動時,先後從兩名當事人的家中以及「國際投資公司」內起出,有關申請的聆訊上周二在卑詩最高法院進行。
內桑森在庭上指,警方進行搜查期間侵犯了兩名當事人的人權,因此認為被扣押的現金以及兩個保檢箱內的財物,理應立即歸還給當事人。
檢控部的代表律師沙爾(Gerry Sair)則反駁指根據刑事法規定,被扣押的物件一般會在調查結束後30日內物歸原主,並解釋物件移送程序需時,因此需要30日處理,強調檢控部只是在控罪撤銷後管有有關財產數天,不應被視為侵犯權利。
沙爾又稱,得知卑詩民事充公辦公室(BC Civil Forfeiture Office)正檢視有關案件,不排除在未來30日內以某些理由申請扣留這筆現金。
內桑森則指,若這筆現金無法馬上交回到其當事人手上,卑詩民事充公辦公室又突然插手,將會令問題一拖再拖,對當事人並不公平。
沙爾又提到警方當日起出的一批非法物品,包括長槍子彈、偷卡器以及一些可疑的白色粉末,這些都不應歸還。
法官聽取雙方理據後頒下命令,要求有關當局在30日內向兩名當事人交還現金和保險箱內的財物,並指若內桑森有意以侵犯人權為理由縮短上述的交還限期,則可以排期下星期三展開聆訊。
皇家騎警2015年開始一個名為「E-Pirate」,針對卑詩省洗黑錢活動的調查,對象包括地下錢莊及卑詩省賭場的一些豪客,及後向姓秦及姓朱的華裔以及「國際投資公司」提出起訴。警方當時指出該公司提供洗黑錢服務,並洗淨逾5億元,而每日處理的黑錢可高達150萬元。
有關審訊原本已排期在明年1月至4月進行,但上月22日突然撤控,未有交代原因。雖控方暫停檢控,但是檢控部門仍有最長一年時間重新提出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