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案上訴 李柱銘:罰紅牌應先警告
【明報專訊】前特首梁振英和律政司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撤銷羅冠聰、梁國雄、劉小麗和姚松炎的立法會議員資格,高院法官早前裁定4人宣誓無效,撤銷其議員資格。梁國雄提出上訴,上訴庭昨開庭處理。代表梁國雄的資深大律師李柱銘指出,當日梁國雄未獲第2次宣誓機會便遭取消資格,李認為應依循立法會過往做法,先給予警告及第2次宣誓機會,正如球賽中球員亦須「兩黃一紅」才被逐離場。
指應區別宣誓無效拒絕宣誓
李柱銘認為,人大常委會沒有權力透過釋法就《基本法》條文作出補充,只能釐清條文。即使人大常委會有權力補充條文,有關補充亦不應有追溯力。李續指現時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第104條的釋法,沒有清楚區別拒絕宣誓及宣誓無效。李認為,若有議員意圖拒絕宣誓,的確應被褫奪議員資格;但若只是宣誓無效,則應依循立法會過往做法,由主席或秘書給予有關議員再次宣誓的機會。
李柱銘亦指出,現時的《宣誓及聲明條例》並不清晰,沒有指引讓立法會主席或秘書裁定議員宣誓是否屬真誠及莊重時參考。而過去立法會主席的裁斷,令上訴人有合理期望,同樣的裁斷及宣誓形式會繼續適用於2016年10月12日。再者,立法會主席過去的裁斷及做法,亦是裁斷何為真誠莊重的唯一指引。
李透露,在候任立法會議員宣誓前均收到最少3份通告,但當中從未警告各人過往做法已不適用,因此本案最終的結果令眾人驚訝,相信整個政府亦沒有人預料各議員會被DQ(取消資格)。
宣誓前3通告未警告改做法
李柱銘另指,「宣誓」是指上訴人讀出誓辭的第一個字至最後一個字,故原審法官考慮宣誓前後的行為並不恰當。李笑言自己作為教徒,為不被上帝懲罰,必定會乖乖宣誓;但梁國雄沒有信仰,他當時只想向選民說話。
上訴庭法官潘兆初質疑這是場合問題,梁當時應做的是宣誓,而非發表政治演說。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CACV200、2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