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頂格處罰 法理昭彰
國家藥監局法律顧問李江表示,從對長春長生公司違法行為的調查結果及證據資料來看,該長春長生公司實施的違反藥品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主要有八個方面。顯示出長春長生公司違法違規生產狂犬病疫苗是一起具有組織性、持續性、危害性的違法活動,令人觸目驚心,在藥品安全領域極其罕見。
從長春長生公司違法造假的手段以及規避監督檢查的行為來看,長春長生公司的違法活動具有明顯的主觀故意性質,同時其違法手段具有一定的隱蔽性,以致其長期逃避監管而不易被發現。
長春長生違法手段具隱蔽性
除司法機關立案偵查、追究刑事責任外,藥品監管部門本着落實「四個最嚴」、依法行政的原則,對本案進行了認真細緻的調查,查明了案件事實,取得並掌握了充分確鑿的證據,依法作出頂格行政處罰決定。
李江說,藥品監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針對不同違法行為作出了相應的處罰,既對長春長生公司違反藥品管理法規生產狂犬病疫苗的行為,作出沒收非法所得並處罰款的決定,也從控制和限制違法責任人的行為能力的需要出發,依法作出行為罰和資格罰。
李江認為,這一處罰決定是綜合考慮長春長生公司違法行為而作出的頂格處罰。嚴肅查處這一個案,既能在藥品安全領域產生警示作用,同時也彰顯了監管部門嚴厲打擊藥品違法違規行為,保障公眾健康的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