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平等機會委員會2017年2月至2018年初委託香港中文大學研究,向來自4個行業共102名僱主,提交6組不同家庭崗位(包括照顧子女男性、照顧子女女性、照顧父母男性、照顧父母女性、無家庭崗位女性、無家庭崗位男性)的模擬履歷,申請初級及中級管理層職位。6組履歷的學歷及工作履歷相若,惟結果顯示,僱主對各家庭崗位申請者的聘用率差異甚大。 6個身分的履歷中,需要照顧子女的男性整體獲聘機率最高,達69.7%,要照顧子女的母親整體獲聘機率比父親低逾20個百分點,只有47.2%。要照顧子女的母親應徵中層管理職位,只有36%聘用機會,屬所有履歷中最低。 中文大學社會工作學系副教授戴海靜表示,僱主認為有子女的男性較有責任心,故較受歡迎。她說與僱主深度訪談期間,有僱主表示若僱員選擇了當母親,就應為選擇負責,但如因照顧父母屬突發事件,則會較同情及寬容。 ■知識增益 家庭崗位歧視(family status discrimination) 《家庭崗位歧視條例》於1997年制定,訂明任何人基於家庭崗位,在僱傭、教育、設施或服務提供等範疇內歧視另一人,即屬違法。平機會可就違反條例的投訴作出調查及調停,投訴人可同時向區域法院提出民事訴訟。2005年曾有案例,原告人因懷孕及負有家庭崗位責任而被解僱,法庭最終判處原告人勝訴,並可因情感傷害和收入損失獲賠償。 根據《家庭崗位歧視條例》,「家庭崗位」即負有照顧直系家庭成員責任的崗位,「直系家庭成員」指因血緣、婚姻、領養或姻親而有關係的人。歧視行為可分兩類,「直接歧視」指在相同或無重大分別的情G下,對某家庭崗位的人作出比另一人差的待遇。「間接歧視」即某項要求或條件表面看似一視同仁,但實質對某家庭崗位人士造成不公,且沒有充分理由設立該等要求或條件。 [通通識 第52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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