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內地《人民法院報》報道,一名尿毒症病人前年換腎後,不足一年後疑因移植腎功能不全等十多種病症死亡。其家屬入稟要求醫院退還21萬元(人民幣,下同)「腎源費」及利息,一審被駁回後上訴。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近日二審再次駁回家屬的要求,指醫院已完成義務,毋須退錢。 范姓事主2016年3月因尿毒症,在一間醫院接受腎臟移植,手術後新腎功能「延遲恢復」。同年11月,范入住同一醫院,被診斷為肺炎、移植腎功能不全、菌血症和低蛋白血症等十多種病,一個月後死亡。 范的家屬表示,涉事醫院一名王姓醫生在換腎手術前,曾表示所有接受移植的病人都要「向供體買腎」,家屬於是在手術前向醫院支付35萬元「腎源費」,醫院後來退回14萬餘款。根據家屬提供的電話錄音,醫院及王姓醫生向范的家屬說明,要交35萬元予供體,但未有明言是「賣腎」。 事主家屬其後入稟,要求醫院退還其餘21萬「腎源費」及利息。一審法院認為,中國已明令禁止器官買賣,但無禁止接受器官一方對器官供體的家屬「自行進行補助」。法院指醫院已經完成應盡的義務,駁回事主家屬的全部要求。 范的家屬上訴至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法院二審認為,家屬是自願申請為范進行腎移植手術,醫院已通知他們要向腎臟供體「提供部分經濟補償」,家屬同意並自願交出35萬元予醫院。手術後醫院已將多餘金額退給范,以支付住院押金,醫院已履行應盡義務,家屬要求退還「腎源費」及利息的要求無法律依據,故法院駁回他們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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