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蔭權上訴失敗再收監 判後不適戴氧氣罩送院
【明報專訊】前香港特首曾蔭權去年被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判囚20個月,他早前就定罪、判刑及訟費提上訴。上訴庭周五駁回其定罪上訴,但批准減刑至12個月;另就訟費的上訴,裁定由原500萬元減至100萬元,曾蔭權須立即返回監獄繼續服刑。
曾蔭權在聽取判決後報稱不適,有救護車經囚車出入口進入法院大樓,由救護車送往瑪麗醫院,現場所見,曾蔭權戴上氧氣罩,雙目閉上,由擔架送上羈留病房。
上訴庭今頒下判辭指,陪審團的裁決顯示他們認為,曾蔭權必然是刻意隱瞞與雄濤廣播股東黃楚標的真實關係,雖然他至今仍無解釋為何要隱瞞,令他身為特首的誠信存疑,但任何人只要稍微理解事件的來龍去脈,他們均會得出曾涉行為失當的結論。3位法官終一致駁回其定罪上訴,但認為量刑起點過高,批准減刑至12個月。
負責撰寫的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於96頁的判辭中,逐一分析定罪、判刑及訟費3項上訴申請。
麥機智於判辭提到,本案涉及上訴人曾蔭權處理雄濤廣播牌照等3項申請時,未有向行會申報他與雄濤股東黃楚標就深圳東海花園物業的商議,而控方在原審時亦同時指控曾蔭權就此事件曾收受利益,惟陪審團未能就該指控達成裁決。
麥機智指出,當時黃楚標正與政府做生意,而曾蔭權身為特首卻與他私下達成秘密協議,此做法明顯屬不智及魯莽。惟陪審團的裁決顯示他們只認為曾蔭權是刻意隱瞞與黃楚標的真實關係,卻未能就此協議是否涉貪作出結論,故上訴庭不會考慮任何涉貪元素。
上訴方早前提到,事實上特首並無責任申報租約,雖然當時行會另一成員夏佳理曾主動申報並避席,但曾蔭權並非如夏佳理般為雄濤股東,他不會受益於雄濤的財務增長。且如公眾當時得悉曾蔭權與黃楚標的關係,他們亦會認為兩人之間屬正常協議,因此根本不會造成公眾疑慮。
惟麥機智於判辭中反駁指,上訴方的說法是本末倒置,因除非特首主動申報,否則公眾根本難以得知其私下協議。麥機智又指,在過去數十年以來,公務員均堅守避免任何利益衝突,曾蔭權自己亦知道公私分明是十分重要,加上夏佳理的主動申報,曾蔭權不可能是會因大意而無申報,而陪審團亦裁定他是刻意隱瞞。
至於上訴方稱原審法官無引導陪審團,要非常肯定曾蔭權是知悉其所為是違法,才能將他定罪。麥機智指出,辯方當時根本無要求法官作出如此引導,而更重要的是,一名政府高官如刻意隱瞞利益衝突,他的所作所為已屬錯誤。
麥機智續指,雖然上訴方爭議曾蔭權的行為失當並不嚴重至需負刑責,但曾蔭權作為特區政府的高級官員數十年,應該清楚明白無披露其個人利益,會降低公眾對決策過程、官員誠信及任何政策決定的信心。
麥機智更指出,撇除繁複的法律爭議,簡單問任何人如政府首長須作出一個關乎公眾利益的決定時,卻刻意隱瞞他正與其決定的受惠者作私下協議,這是否屬公職人員行為失當。麥機智相信,這問題的答案明顯,任何人都會得出與陪審團相同的結論、即曾涉行為失當。上訴庭因而駁回定罪上訴。
至於判刑上訴,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指出,曾蔭權所涉的行為失當是非常嚴重,他直到現在仍無就為何要隱瞞作任何解釋,這無可避免及遺憾地會讓人對他當時身為特首的誠信存疑。麥機智認為,曾蔭權的所為影響公眾對政府官員的誠信,以至決策的信心,加上其行為失當涉及一段時間,故即時監禁是合適的刑罰。
惟麥機智指出,原審法官的量刑起點過高,考慮所有案情後,認為以18個月為量刑起點已屬合適,考慮到曾蔭權的良好品格及過往對香港的貢獻,決定減刑至12個月。麥機智另提到,曾蔭權早前另呈交的醫療報告無可讓法庭再作減刑之處,認為那只是一個如曾蔭權般年紀的人,在首次面對判囚時應有的健康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