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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港聞
 懷疑公司炒樓個案 4年翻倍

【明報專訊】稅務局回覆本報,炒賣物業的人,不論是以個人或公司名義買賣物業,會被視為經營生意,須繳納利得稅,局方一直有積極追查及跟進物業炒賣個案,2017/18年的懷疑公司炒賣個案,較4年前增加逾1倍。有立法會議員認為,隨?政府推出愈來愈多辣招,令人有更大誘因去慳稅。

稅局:炒樓須繳利得稅

港府近年多次「加辣」,提高物業印花稅,以公司轉讓股權形式來買賣物業的情?持續上升。根據稅務局數字,局方在2017/18年涉及轉讓以公司名義持有物業股份的懷疑物業炒賣個案有1420宗,比起2013/14年的680宗增逾1倍。

稅局解釋,印花稅署職員在處理涉及懷疑炒賣物業個案時,會轉介利得稅科跟進,而評稅主任會檢視個案的相關事實,以判斷該等公司的股份轉讓是否屬生意性質的活動而須課繳利得稅。稅局續稱,由於每宗個案相關事實不盡相同,懷疑物業炒賣個案及須課利得稅個案數目的增減不一定成正比。

議員:近年多辣招 大誘因慳稅

立法會議員麥美娟說,政府近年推出更多辣招,市民有更大誘因買樓時找方法慳稅。她又相信若以轉讓公司股份買賣物業的情?趨嚴重,政府會考慮修訂政策,「好像一約多伙,如果有人提出,社會上有更多聲音,政府就會去做(修訂)」。

翻查資料,針對公司轉讓方式購入物業,新加坡去年修訂條例,訂明若買方成為涉及買賣房地產的公司的一半或以上股權的主要股東,就須繳納相應的額外轉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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