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前年農曆年初二旺角大衝突,本土民主前線前發言人梁天琦等5人被控暴動等罪。控方昨指比對呈堂片段及警方拍攝的相片後,便能肯定本案次被告、第三及第五被告均分別於當晚衝擊警方、擲物及擲磚。 指憑片可肯定3被告犯案 次被告李諾文面對一項暴動罪,控方指從呈堂片段可見,李於2016年2月8日踏入午夜前已現身砵蘭街,並曾向警方出言挑釁,亦有和應首被告梁天琦及黃台仰。李亦曾在警誡下承認以盾牌「頂住躟給謘v。控方指李雖爭議片中人不是他,但據其被捕時的衣著,可發現他的外貌及頸巾與片中人一樣。 面對一項暴動罪的第三被告盧建民,日前辯稱案發一刻身處在砵蘭街後方,否認片段中擲物11次的男子是他。控方指出,片中男子不論衣著或配飾均與盧一樣,認為盧非誠實可靠證人,籲陪審團毋須理會其證言。盧曾指警方當日歸還手機後,他即日將之賣走。控方認為手機內或有片段,證明盧於案發時並非在砵蘭街後方,故「唔想畀電話重現」。 被控3項暴動罪的第五被告林倫慶則被電影報刊及物品管理辦事處督察從新聞片段中認出,並通知警方將林拘捕。控方認為該電報辦督察是誠實可靠的證人,他曾近距離與林接觸,故十分可信;而對比林被捕後警方拍攝的相片,便能發現林的外貌特徵與片中敲磚及擲磚男子一樣。聆訊下周一繼續,辯方將開始結案陳辭。 【案件編號︰HCCC4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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