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原任職國際護膚品牌經理的鄧太,半年前疑因懷孕遭無理解僱,不獲發工資及代通知金等近10萬元款項,最終勞資審裁處裁定她申索得直。有立法會議員敦促政府設產後工作保障期至產假後6個月,保障婦女權益。 鄧太2016年10月加入護膚品牌Crabtree & Evelyn,擔任銷售及營運經理,因表現優秀,獲提前通過試用期,並加薪8.4%。去年1月底,鄧的新上司C先生得知她懷孕後,突然延長兩個月試用期。鄧不同意,高層表明要她自願辭職,不賠償,否則會遭辭退,留下極差紀錄,公司並會告知新僱主。鄧重申懷孕狀G後,C先生指她不適合工作,並即時辭退及勒令她離開。鄧太隨即到勞工處投訴。 勞處曾令復職 勞工處向該公司表明,解僱懷孕員工屬違法,須取消決定,但鄧太稱復職後仍遭受不公平對待。她稱,C先生曾向她表明產假後復工即會被解僱。及後,她一度被安排搬至廁所旁的雜物^工作,數度因異味引致不適及嘔吐。她的工作電郵及平台被刪除,C先生更勒令其他員工不得與她溝通,她遂到平等機會委員會投訴僱主歧視。 事件經勞工處及平機會多次調停不果。鄧太去年5月16日到勞審處落案,並稱聆訊期間僱主方多次提供失實資料和更改口供及證供,被鄧全數駁回。去年10月31日,她產後復工,卻被解僱,公司更報警將她押走。今年3月1日勞審處裁定她得直,僱主須支付少付的工資、醫藥費、代通知金、年終酬金共9.93萬元。 勞審處裁公司須付10萬 鄧太指事件成「人生污點」,現因精神受困仍未能工作。跟進鄧太個案的工聯會立法會議員何啟明促請政府設立婦女產後工作保障至產後6個月,使在職婦女不會因懷孕而遭歧視。 Crabtree未回覆查詢 平機會表示,在《性別歧視條例》下,若任何僱主基於僱員懷孕而使該僱員受到不利的對待或被解僱,可能違法,僱主應注意機構與懷孕員工的權利和責任;平機會不評論個別個案。勞工處表示,僱主如解僱懷孕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10萬元。Crabtree & Evelyn於截稿前未有回覆本報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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