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女詐騙公司逾10萬 判12月有條件刑期
挪用公司信用卡購物 指使下屬虛報開支
【明報專訊】本地大型電訊公司的一名前華裔女僱員,承認在入職的三年間挪用公司信用卡購物以及指使下屬向公司作虛假申報開支,騙取金額共逾10萬元,在卑詩最高法院被判處12個月有條件刑期以及12個月守行為。
法庭文件指出,現年35歲姓李(Lee,譯音)的華裔女子2012年入職一間大型電訊公司擔任總監,負責管理10至15人的部門,2015年時因為公司架構重組而被辭退,接替其職位的人其後發現申報開支的帳目有異,該公司進行內部調查後決定報警。騎警調查發現,李在職期間即2012年2月1日至2015年6月3日,先後發生多宗欺詐公司行為,並鎖定李是幕後主腦,她其後亦認罪。
法庭文件指,李挪用公司信用卡在亞馬遜(Amazon)網站購買個人物品,卻向公司申報是公司開支,總額達3.7萬元。
另外,李亦指使兩名下屬向公司遞交開支申報單,並由李簽名核准。當下屬收到款項後便用個人支票把款項轉交李手上,法庭文件指李透過這方法騙取6.7萬元,兩種手法合共詐騙10.4萬元。
法官在判決書中指,量刑時考慮到被告一早認罪並已經向該公司繳還10萬元,顯示她有悔意並且願意為其行為負責。法官又說被告育有一名6歲孩子,並考慮法院收到的多封求情信,部分信件指被告是個品德高尚和誠實的人,但法官卻對此感到困惑,認為與她所犯的事不符。
法官又指,被告的欺詐行為已持續了一段長時間,涉及金額龐大,又批評被告身居要職理應有誠信,但卻犯上商業刑事罪行。法官指,雖然案件涉及商業詐騙,但被騙的公司會將損失轉嫁到消費者身上,對社會公眾造成損害。
法官最後判處被告12個月有條件刑期,首3個月需要履行24小時家居軟禁,剩餘9個月則要遵守宵禁令,整個刑期期間都不能持有他人信用卡,當有條件刑期屆滿後被告需要再守行為1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