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學校已有教國歌 校長﹕毋須立法規範
【明報專訊】內地去年通過國歌法,當中第11條列明「國歌納入中小學教育」,有本港中學校長表示,現時中小學已有教授唱國歌和來源等,認為不需要透過立法來規範學校。
現須遵課程發展議會建議課程
根據《資助則例》,津貼學校的法團校董會須在學校推行課程發展議會所建議的課程,並遵照教育局不時公布的最新課程及評估政策。不過,現時沒有法律規定學校須教什麼或不可以教什麼,若政府跟從內地,將「國歌納入中小學教育」類似條文納入本地法例,將開啟透過法律規定中小學教什麼內容的先例。
有擔任校長多年的中學校長表示,現時大部分中學也有教授國歌,如教育局希望學校要有規範地教授國歌的話,可考慮由課程發展議會發出有關指引,讓學校依從,但不贊成將相關條文立法,「資助學校現時已一定要按課程發展議會發出的指引教授,不宜在法律『寫死』,但如果當局要寫的話,那便不是教育問題,是政治問題」。
曾任課程發展議員成員的香港管理專業協會羅桂祥中學校長鄧振強亦表示,大部分學生也有學國歌和奏唱禮儀,如該校中一生入學初期已於音樂課學習唱國歌及其相關禮儀,「都已經在教,是否需要立法呢?我認為不需要」。
資助小學校長會主席張勇邦表示,在小二的中文和常識科都會教授國歌,包括如何唱和基本背景等。至於需否為有關條文立法,張勇邦說「教育局或課程發展議會一張紙到學校,我們都會做,如真的立法,我們不會反感也不會不接受,問題乃是否真的有此需要?」他認為從教育角度出發,教導學生出於互相尊重,而尊重自己國家和不同國家的國歌更為重要。
學生倘不守行為 3校長均指不會報警
至於將有關條文在本地立法,沒有教授國歌的學校會否因而受懲罰,上述3名校長都相信沒有學校會特意不教授國歌,不擔心有刑責問題。如立法後,學生在奏唱國歌時做出侮辱國歌或有違國歌法要求的行為,3名校長都表示「會教番好學生」,不會以報警方式解決。該名不願透露身分的校長說,會以輔導方式解決學生行為,學校並非講執法,而是一定要教好學生;鄧振強則說按經驗,學生都會遵守奏唱國歌禮儀,「除非嚴重刑事個案,否則會透過教育專業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