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解碼﹕知識產權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明報專訊】知識產權泛指個人或機構對其創作或創製成果所享有的專有權利,包括商標、專利、版權、註冊外觀設計等,可被視為對創作成果的補償,有助鼓勵更多創作活動,推動社會經濟發展。由世界貿易組織訂立的國際協議《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RIPs)把保護知識產權的規則引入國際貿易制度內,讓發明者有權阻止他人使用其發明和設計,或有權向使用者索取費用。
■現代中國×全球化
美國指摘中國剽竊知識產權
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於2017年8月發聲明,表示調查中國政府在技術轉讓、知識產權、創新等領域的實踐、政策和做法是否不合理或歧視,以及是否對美國商人造成負擔或限制。美國總統特朗普在2018年1月公開指摘中國剽竊知識產權,並稱正考慮一項重大罰款。報道引述有美國企業聲稱,一些中國公司竊取他們的想法和軟件,或迫使他們交出知識產權作為在華經商的代價,使他們損失數以千億美元計的技術和數以百萬計的工作機會。
華企售仿冒品遭列「惡名市場」
美國貿易代表署(USTR)2018年1月公布「惡名市場」(Notorious Markets)名單,包括全球25個網上平台和18個實體商場,中國企業分別佔3個和6個,另有阿聯酋、阿根廷和加拿大的市場被指銷售中國生產的仿冒品。其中,阿里巴巴旗下網購平台淘寶連續兩年上榜,USTR稱淘寶在打擊假貨方面成效不彰,且只協助國際大品牌保護知識產權,忽略部分中小企業。
■公共衛生
藥物專利權(patenting of drugs)
為保護藥廠研發出新藥的知識產權,TRIPs規定藥廠可為研發及製藥的過程和成品申請專利,期限為最少20年,其間其他藥廠不可生產與該藥物成分、用法、劑量及治療用途相同,但價錢較便宜的仿製藥,同時禁止世貿成員國進口仿製藥物,一旦在專利期限內發現仿製藥物,藥廠可提出民事訴訟禁止侵權。
保護知識產權vs.容許牟取暴利
原意為保護知識產權的藥物專利制度卻可能成為藥廠牟取暴利的途徑。美國邁蘭藥廠(Mylan)2007年獲過敏急救藥注射套裝EpiPen的生產權後以約780港元定價,其後價格持續上升,至2016年達約4600港元,藥廠於2015年銷售此藥的盈利逾78億港元。白宮對此批評,民眾也在網上聯署要求藥廠停止加價。
■今日香港
知識產權署
香港在1990年7月成立知識產權署,轄下有商標註冊處、專利註冊處、外觀設計註冊處和版權特許機構註冊處,分別負責商標、專利、外觀設計和版權特許機構註冊的事宜,該署並擔任政府的知識產權民事法律顧問。
保障版權vs.表達自由
在香港版權毋須註冊也可受法律保護,原創作品在完成後便自動擁有版權。在未經版權持有人同意下,抄襲、複製或利用其作品即屬侵犯版權。表達自由是香港的核心價值之一,近年不少人在已存文本作品上二次創作,即加入創新元素或整合,演繹出新意義,被認為是表達意見及想法的方法之一,但有意見質疑此行為涉及侵害原創者的版權利益,應負法律責任。
《版權(修訂)條例草案》
香港現行《版權條例》於1997年生效,因互聯網急速發展令條例未能跟上時代,政府其後多次提出修訂,但遭反對而一再擱置。2015年12月,《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草案)提交立法會二讀,豁免與二次創作有關的六大行為,包括戲仿、諷刺、營造滑稽、模仿、評論時事、引用。時任商務及經濟發展局長蘇錦樑強調,香港的版權條例已落後10多年,草案是跟隨國際標準,保障版權持有人。
有網民則批評草案收窄創作自由,不滿未豁免常見的截圖、翻唱、舊曲新詞、動漫「同人誌」(即模仿原著動漫畫再創作)等 ,且認為諷刺、模仿等豁免範圍的定義不明確。在泛民議員拉布阻止下,立法會2016年4月通過休會待續議案,正式暫時撤回草案。
[通通識 第50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