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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港聞
 七警兩被告申上訴 指憑衣著認人不妥

【明報專訊】2014年佔領運動期間,7名警察把公民黨前成員曾健超拖到「暗角」拳打腳踢,法官去年2月裁定各被告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成,7人判囚兩年。案中第四被告劉興沛及第七被告黃偉豪昨就定罪及判刑申請上訴許可,質疑原審法官憑衣著和眼鏡等認人並不穩妥。上訴庭聽取雙方陳辭後,押後頒發書面裁決。

上訴人劉興沛一方指出,原審法官當時憑劉穿著淺色長褲認人,認為他有參與施襲,但事實上片段中有49秒的畫面被遮擋,當時或有可能曾換人;當日有數百名警員在場,劉並非唯一穿著淺色長褲的警員,原審法官憑此點認人有潛在出錯可能,認為定罪並不穩妥,可爭拗。

指原審採用最不利說法

另一上訴人黃偉豪一方則表示,黃的情G與其餘6名被告不同,因無控方證人能在片段中認出他,故原審法官裁決時是以環境證供推斷他有施襲,包括黃在案發前曾出現在涉案的變電站附近,以及他戴茞棺韏央A認為此推論明顯有疑點。黃一方又指控方兩名證人分別指黃平日有時和經常戴眼鏡,但原審法官裁決時則採納對上訴人最不利的說法、即他經常戴眼鏡,做法並不穩妥。

控方則反駁,片段顯示劉興沛一直抬荋膩毓W的右腳到變電站,其間無轉變位置,不存在換人的說法。至於黃偉豪,控方表示各環境證供結合下,唯一推論即他曾參與施襲,原審法官的裁決並無出錯。案中首被告、總督察黃祖成及次被告、高級督察劉卓毅早前獲上訴庭受理上訴,其餘3名被告警長白榮斌、警員陳少丹和關嘉豪,亦已獲准保釋等候上訴。

【案件編號:CACC3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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