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英豪行賄案表證成立
【明報專訊】全國政協委員、香港資源控股(2882)(前稱海域化工集團)前主席黃英豪,涉嫌於2009年向時任海域化工執行董事許浩明行賄,黃被控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案件昨在區域法院續審,控方舉證完畢,黃英豪被裁定表證成立,他選擇不自辯亦不傳召辯方證人,向法庭呈上19封包括由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梁愛詩、立法會議員梁美芬及馬逢國,及警務處前處長鄧竟成等撰寫的品格證明信。
梁愛詩鄧竟成等撰品格證明
辯方昨向法官表示,將呈上19封品格證明信及黃英豪的慈善捐款收據紀錄。法官將案件押後至本月27日,待控辯雙方結案陳辭。替黃英豪撰寫品格證明信的亦包括港區人大代表鄭耀棠、民政事務局前局長藍鴻震、香港律師會副會長彭韻僖、民安隊處長李樹榮、中大校董會主席梁乃鵬、浸大中醫藥學院院長呂愛平及香港歌劇院藝術總監兼歌唱家莫華倫等。
54歲被告黃英豪被控1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控罪指他涉於2009年8月19日以認股權賄賂許浩明,作為許予以優待的誘因或報酬,優待行為即許制定或執行香港資源控股收購金至尊珠寶控股有限公司的建議等。
【案件編號:DCCC19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