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佳價」不等於最低價 涉騙機電署3人脫罪
【明報專訊】工程公司兩股東及一工程師被指在2012至2013年間,違反機電工程署合約要求,虛報以最低價採購材料,詐騙署方逾40萬元,被控「串謀詐騙罪」。案件經審訊後,裁判官指合約不存在要求最低價格的條款,即使工程公司股東確認已提供「最佳價格(best price)」,亦不一定代表「最佳價格」便是「最低價格」,故裁定3人罪名不成立。
雋能工程股東邵偉達(51歲)及吳文嘉(51歲)被指於2012至2013年間,串謀他人向機電署職員虛報7項維修工程報價為最低價,令機電署向大判威電工程發放共逾42.5萬元工程款,邵、吳兩人作為分判商,可從中賺取服務費,因此被控7項串謀詐騙罪;至於維陞工程的工程師李漢寧(31歲)被指串謀上述兩人作案,亦被控其中3罪。3人早前否認控罪,案件展開審訊。
官:合約未列明要求
控方曾指出,承辦商威電必須提供工程材料最低報價,辯方爭辯其推論不正確。暫委裁判官趙芷筠裁決時表示,涉案合約未列明有類似要求,機電署工程師更承認,署方只是「通常」選擇最低報價,所以趙官不認為威電有義務提供最低報價,指這只是署方對合約的單方面主觀演繹。趙官續稱,威電只是把邵吳二人簽字確認的報價轉交署方,威電不一定構成虛假報價。
合約僅約束署方大判
趙官進一步指出,涉案合約理應只對合約雙方,即署方及威電有約束力,與涉案眾人無關;即使涉案5張報價單中列明已提供「our best price」(我們可提供的最佳價格),但趙官認為其用字含糊,不同人士對此可有不同演繹,不能證明涉案眾人曾向署方虛假表示已提供最低價格。
趙官指出,控方未能成功推論出涉案3人串謀詐騙機電署,故判他們無罪,辯方表示會保留訟費申請權利。3人聞判心情激動,休庭後與親友擁抱慶祝。
【案件編號:KTCC48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