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車拋出爬上車頭友人 車主認罪稱樂極生悲

[2017.07.27] 發表

【明報專訊】汽車維修員深夜與6名友人在尖沙嘴飲酒消遣,維修員欲駕車回家,其友人爬上車頭蓋阻止他離去。維修員感煩厭,駕車向前駛並急煞車,其友人隨即被拋離茼a,維修員案發後逃去,友人送院兩日後不治。維修員昨於區院承認控罪,辯方稱案發前眾人心情愉快,形容事件是樂極生悲。

被告巫昌穎(24歲)承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以及移動或干擾涉及嚴重意外的車輛。法官明言會判監,把被告還押至下月10日判刑,其間索取其背景報告。

辯方求情時表示,去年10月11日眾人深夜11時起在酒吧聚會,其間被告喝了約3杯威士忌加蘇打水,強調沒有喝醉。眾人消遣至清晨5時,事主江健鋒不欲離去,阻止被告回家。

案發前事主駕車阻礙被告駛走

辯方指出,事主案發前曾駕駛另一私家車泊停在被告私家車的前面,阻礙被告駛走,被告親自登上事主的私家車將車駛開,再返回自己的私家車。辯方強調,當晚眾人心情愉快,事主只是開玩笑。

庭上播放閉路電視片段,可見案發時事主背靠被告的車頭,其後突然登上車頭蓋,面向駕駛席。當時被告感到煩厭,鹵莽之下決定加速向前行駛,惟他又擔心會有危險,遂突然煞車,事主隨即由車頭蓋拋落地面。根據案情,事主頭部受傷,神經嚴重受損,送院兩日後不治。

數日後方自首 稱為遷就律師時間

辯方強調,被告隨即下車檢查事主情G,直至救護車到場後才駕車離去。被告其後得悉事主死亡,卻因為要遷就律師時間,拖延數日後才到警署自首。辯方稱,被告未意會意外嚴重,以為事主會如常起身、停止開玩笑,形容被告在案發時判斷差劣,以致意外發生,他已深感後悔。辯方認為,意外發生於電光火石之間,被告亦沒有危害社會安全,請求法庭輕判。

【案件編號:DCCC15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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