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14歲以下女童賣淫 最高法:最高判無期
【明報專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佈《關於辦理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刑法第358條規定,組織、強迫他人賣淫,情節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有網民認為:「判刑太輕,應該是強迫不滿14周歲的幼女賣淫,都判死刑!」
此次《解釋》,明確強迫他人賣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358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處理:賣淫人員累計達5人以上;賣淫人員中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累計達3人以上;強迫不滿14周歲的幼女賣淫;造成被強迫賣淫的人自殘、自殺或者其他嚴重後果,及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最高法刑事審判第四庭負責人解釋,該條款突出了對於不滿14周歲幼女的保護,即強迫幼女賣淫的,不需要人數的限定,只要強迫幼女賣淫的,就屬於強迫賣淫罪的「情節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