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艦弊案 沒收汪家273億
【明報專訊】據《中國時報》報道,原最高檢特偵組針對拉法葉艦案不法所得,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軍火商汪傳浦妻子、4名兒女及3家公司不法所得及孳息近9.7億美元,台北地院審理1年多,法官認為汪傳浦為收取回扣案的共同正犯,昨裁定准予沒收汪家分散在瑞士等6國境內的本息逾9億美元、折合新台幣273.6億元。
本案是去年7月1日《刑法》沒收新制實施可單獨向犯罪行為人以外的第三人,宣告沒收犯罪所得裁准沒收最大一筆金額,比司法院今年整年總預算216億多元還要多。法界人士更說,藉此新武器才能讓正義得以實現。本件雖可抗告,未來確定後,檢方可據此追討汪家鉅額不法所得,充實國庫,也可結束拉案爆出佣金長達20年的爭議。
汪家委任律師宋耀明則說,湯姆笙公司早在1989年就和汪傳浦簽約仲介軍火買賣,當時就約定給付佣金,早於拉艦購艦合約訂定的「排佣條款」,汪收佣金是合法酬勞不是回扣,不該裁准沒收,收到裁定書後,會提起抗告。
最高檢察署2000年調查拉法葉艦案,2001年得知瑞士司法機關凍結已故軍火商汪傳浦家族帳戶,同年12月向瑞士請求司法互助,經4年司法互助程序,查出汪與前海軍上校郭力恆收受拉案鉅額佣金。
檢方自2001年起,向瑞士等請求扣押境外帳戶61個,凍結8億2070萬元美金。
犯罪人不應自犯罪得利 因汪傳浦已故、汪妻葉秀貞及兒女汪家興、汪家勇、汪家明、汪君玲共5人遭通緝迄今,台方遲遲未能追討,去年7月沒收新制施行後,前特偵組就向北院聲請單獨沒收汪家5人不法所得及家族3家公司資產。
北院審理後,法官認為「犯罪人不應自犯罪得利」,是修正刑法沒收制度的核心,汪傳浦與郭力恆等人自1991年間起,因拉法葉艦軍購案取得鉅額回扣,並匯至汪家人都可動用的銀行帳戶內,汪家人都因汪傳浦的違法行為無償取得犯罪所得,應沒收本金和孳息。
檢方另聲請沒收汪家人匯到美國、法國、新加坡、巴哈馬、大陸、香港、阿拉伯聯合大公國等9個國家地區的4744萬多元美金和孳息,但法官認為檢察官無法提供具體已孳息證據估算,裁定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