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無箭嘴車擬須負刑責
【明報專訊】去年本港發生4宗涉及道路工程工人及車輛的車禍,多名工人送命。路政署完成檢討《道路工程的照明、標誌及防護工作守則》,建議強制承建商必須在封閉路段前設緩撞護航車(俗稱箭嘴燈車),並留有50米緩衝距離。運房局亦建議修例,將守則內的防護要求納入法例,違者須負刑責。
修工作守則 定箭嘴車規格
運房局在提交立法會的文件中指出,由路政署、運輸署及警方組成的跨部門工作小組,已進一步研究修訂上述守則及改善道路工程安全。路政署指出,為進一步減低車輛衝入工地傷害工人的風險,建議在時速70公里或以上道路,當做修路工程或清掃時,強制承建商在封閉路段前方須加設「箭嘴燈車」,並留50米緩衝距離,而其他工程車亦必須由「箭嘴燈車」護航;署方並建議提高「箭嘴車」緩撞裝置尾部反光度規格。
工作守則擬納入法例
根據路政署的示意圖,「箭嘴燈車」須配備車載式緩撞裝置、閃動警告燈、閃爍箭嘴指示燈號及路障標誌。運房局稱為進一步加強監管,正考慮修訂《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包括將上述守則內的防護要求納入法例,違例者須負刑責,路政署正就修例細節尋求律政司意見,會適時提交立法會作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