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弘毅倡DQ 4人訟費酌情不追薪
【明報專訊】高等法院上周五裁定羅冠聰、梁國雄、劉小麗和姚松炎4人去年10月立法會宣誓無效,撤銷其議員資格(DQ),並頒令4人須支付訟費。香港大學法律學者、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在本報撰文,指4人宣誓基於過往監誓人及立法會主席從寬處理宣誓,指4人無意識到自己的行為「越位」,因此建議當局應從寬處理判決對有關議員的影響,包括考慮不堅持追討4人已獲發的薪津,以及酌情處理追討訟費。
梁國雄:訟費高昂 或不上訴
社民連梁國雄昨日表示,從法理及情理而言應上訴,但坦言訟費高昂,絕對可能會因金錢原因而選擇不上訴。他說若獲得法援,料支付金額或低於100萬元,但若沒有法援便需支付約300萬元。梁國雄指出,今次訴訟並非浪費法庭資源,無理由向4人收取訟費,認為如政府公道,政府應以公帑支付雙方訟費。梁國雄又指這次人大釋法不合常理,指若無釋法,法官沒辦法取消立法會議員的資格,又說根據《宣誓及聲明條例》,法庭沒資格監誓。
羅冠聰傾向上訴
香港眾志羅冠聰說傾向上訴,但要視乎財政壓力及民主派的支援,指要持續籌到七位數字(百萬元)是不容易的事,現階段主要考慮其辦事處員工的去向。他說雖然對被取消資格感到憤怒,但本身早已作了最壞打算,只是驚訝每屆都有類似做法的梁國雄亦被取消資格。他強調,這次風波起因不是議員的宣誓,而是人大釋法。
陳弘毅在本報撰文,指出今次法庭裁定4人喪失議席,法官除引用《基本法》和本地法例外,亦引用了去年1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文本等,而釋法的生效日期,應追溯至法例生效時。
陳:追溯期或不符可預見原則
陳弘毅表示,必須承認釋法後有追溯期,可能不完全符合法治概念中「法律運作的可預見性原則」,因當事人作出有關行為,只能依據當時的法律解釋去判斷其行為的合法性或法律後果,如事後才按新的立法或法律解釋去判斷該人的行為,對當事人或構成不公。
陳弘毅坦言,今次宣誓案4人作出其宣誓言行時,基於過往立法會監誓人、立法會主席從寬處理宣誓要求的做法,4人未能意識到其「越位」宣誓言行的嚴重法律後果;而監誓人、立法會主席或法律顧問亦無意識到這些嚴重法律後果。陳指在這情G下,當局應考慮從寬處理判決對有關議員的影響,包括考慮不堅持追討4人已獲發的薪金和津貼,及在向敗訴方追討訴訟費用時酌情處理。
「守護公義基金」冀籌500萬
梁國雄等4人有可能要支付百萬元計的訟費。「守護公義基金」昨日再度發起籌款行動,支援撤銷議員資格案4人所面對的法律訴訟,目標為5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