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內拍攝 海關督察罰款600
[2017.07.04] 發表
【明報專訊】海關督察方富邦早前因被控普通襲擊及刑事恐嚇罪,在東區裁判法院受審,其間他在庭內拍該次審訊的外聘檢控官,因而遭票控。他昨日在裁判法院認罪,被判罰款600元。
控罪指出,被告方富邦(43歲)於今年4月20日在東區裁判法院4樓7號庭內,拍攝在該庭審訊的外聘檢控官黎安妮。從方富邦上載至facebook的照片可見,涉事照片拍攝到黎安妮及旁邊警員的背影。被告求情時稱,只是拍攝死物及庭上設施,又選擇在休庭時拍攝;裁判官則指在整個審訊過程也不能在庭內拍攝。裁判官考慮被告的背景、拍照目的,以及認罪有悔意,判他罰款600元。
【案件編號:ESS19626/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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