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律師行合伙人涉嫌於前年10月先後6次在便利店內高買,昨日承認其中4項盜竊罪,盜竊財物總值約103元。辯方稱被告照顧受傷姨媽的同時,要兼顧大量工作,他壓力「爆煲」才會犯案。 工作量大兼要照顧姨媽 被告張澤生(54歲)原被控6項盜竊罪,他承認其中4項控罪,其餘2項則獲不提證供起訴。辯方求情時表示,被告把嚴重跌傷的姨媽從療養院接回家照料,為此向律師行申請轉為半日工作,但工作量沒有因此減少,經常工作到半夜,導致產生負面情緒、壓力爆煲,所以被告才會在短時間內連續犯案,希望裁判官判處被告罰款。裁判官把案件押後至5月31日,待索取其感化令報告再判刑,其間被告獲准保釋。 涉案7-11便利店位於火炭港鐵站,根據控方案情,該店經理於前年10月12及13日,連續兩日在點貨時發現有財物被盜,包括飲品及三文治,經理在閉路電視片段中找到盜竊者。至同月19日晚上約10時,有警員在該店附近作反罪惡巡邏,其間發現被告把一瓶飲品放進手袋,沒有付款便離開,警員於是截停被告,並搜出該飲品及兩包同樣未付款的朱古力。警方之後到被告家中搜出兩件上衣,這些衣物與閉路電視片段中盜竊者的衣著琣X。 倘證情緒問題 或可保牌 根據香港律師會資料,被告自1988年起成為本港執業律師,現時與另一律師徐偉奇合伙經營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黃國桐表示,律師若留有不誠實罪行的案底,很難繼續執業,但被告如有精神科醫生證明其患情緒問題,不由自主犯下高買案,若法庭接納其理由,或可保住律師牌。 【案件編號 :STCC24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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