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禁旅議會指引 接待社敗訴
【明報專訊】旅遊業議會前年實施新指引,規定旅行社須支付出團費予內地旅行團的導遊,以及就遊客的退款提供6個月百分百退款保障。經營接待內地來港旅客的公司早前興訟,指該指引違反《公司條例》和《競爭條例》,要求法庭頒令禁止。高院昨頒下判辭,指相關指引是要杜絕業界的不良行為,裁定該公司敗訴及支付訟費,法官一度懷疑原訴入稟的真正目的。
身為原訴友利國際發展有限公司顧問的旅遊從業員聯會榮譽會長林少麟表示,會與業界商討後才決定是否上訴。
原訴指違公司法競爭條例
旅議會主席黃進達歡迎裁決,表示希望業界能遵守相關指引,確保遊客的權益得到保障。法官在判辭中指出,旅議會頒發指引是由於有導遊完全依賴收取店舖的佣金支薪,這或會影響香港的旅遊業形象,以及旅議會會員的利益。
官懷疑入稟真正目的
法官認為,相關指引是要規定會員向導遊支薪,並不是要監管勞資雙方之間的關係,而且指引可防止業界的不良行為,並無違反《公司條例》。法官又指出,原訴聲稱經營接待內地來港旅客,但未能提出曾接待過的旅客數目和頻率等的證明,更沒提出旅議會頒布的指引對公司的影響,令他不禁懷疑原訴入稟的真正目的。
至於原訴要求法庭宣布該指引違反《競爭條例》,法官指原訴根本沒提出證據,證明指引會引致不公平競爭,再者相關事項應由競爭事務審裁處來決定,故不接納此觀點。
【案件編號:HCMP25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