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居於公屋的八旬婦於美國探親時跌倒,因無法持續於其公屋單位居住而違例,被要求於限期前遷出。惟婆婆因病未能準時回港,曾去信要求延期交屋。房署其後爆門把婆婆屋內的東西清走,婆婆稱失去很多有紀念價值的物品,十分傷心,有區議員質疑房署做法不近人情。
寄醫生紙申延期交屋
85歲獨居油尖旺區公屋的陳婆婆,去年4月到美國探望兒子,本打算只去約3個月,豈料患上重感冒和跌倒未能及時回港。房署發現陳婆婆沒持續居於單位,去年11月下旬去信其公屋住址,發出「遷出通知書」,要求她於限期前交回單位。
去年12月,親戚到陳婆婆公屋住所執拾期間發現信件,並告知陳婆婆被要求於今年2月將單位交回房署,可是婆婆稱身體狀G不適合乘搭長途機回港,因此去函署方要求延期,並附上醫生證明,又承諾於3月28日把單位清空交還,過程中,署方曾聯絡陳婆婆在港的親人跟進。
陳婆婆3月16日回港,發現無法入屋,門上貼有通告稱屋內已被清空,陳婆婆到房署辦事處了解,才知署方只留下18件「有價值的物件」待她待領,署方行動前沒知會陳婆婆在港的親人。
房署沒知會在港親友 嘆失家庭照母遺物
記者上周陪同陳婆婆取回其物件,包括電視、雪櫃、相簿、電飯煲、梳化和一些文件,陳婆婆於街上坐茖銈牏ヾA看茬悀U的家當欲哭無淚,形容似被署方「抄家」,「當日回港已有家歸不得,既沒有衣服更換,也無法取回拐杖……我不是不歸還單位,為何不能等我回來」。陳婆婆心痛很多貼於組合櫃上的家庭照和其母留下的茶具都不見,雖不是昂貴的東西,但對她來說卻極有價值。
房屋署回覆,住戶逾3個月非經常持續居於單位,屬違反租約,而「經常持續」一詞需審理個案時以合理標準為關鍵尺度;署方會按規定發「遷出通知書」,請住戶於限期前將單位騰空交回署方,若住戶要求延期交回,署方會因應個別情G適當考慮。署方收回單位時,如發現有遺留物品可取走,住戶可於限期內向署方申領,未有於限期內申領的物品將歸房委會所有,房委會有權處理,包括拍賣、捐予福利機構或丟棄。
房署:按個別情G考慮延期交屋申請
署方未回應為何不通知陳婆婆在港親人監督清空單位;據了解,屋h辦事處有既定做法收回單位及處理其物件,如外幣、有轉售價值物件如電視、冷氣機,或有紀念價值物件如身分證、出世紙、證書、存摺、家庭照片等會保存待領。
公民黨區議員余德寶正了解事件,他表示明白當局要依例執法,但事主既是獨居長者,已承諾交出單位,署方應回應其需要,即使等不到事主回港處理,亦可聯絡事主在港親人在場見證有關程序,盼署方檢討做法。
明報記者 李詠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