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屋新計分制覆核 非長者單身申請人敗訴
【明報專訊】兩名非長者單身公屋申請人早前申請司法覆核,指房委會前年修訂配額及計分制,違反《基本法》中的社會福利權。高等法院昨頒下判辭,裁定兩申請人敗訴,須賠訟費。房委會歡迎裁決,強調目前編配上可給予年紀較大的申請人較高優次。
房委會歡迎裁決 社協考慮上訴
房委會資料顯示,至去年12月底,須計分的非長者單身申請公屋人數約13.4萬(見表)。配額及計分制修訂後,每年單位配額上限增至2200個,申請時年齡每增1歲可得分數由3分增至9分,年屆45歲額外加60分。
今次申請司法覆核的分別是已輪候6年半的蔡經峰(48歲)及已輪候8年的梁子強(51歲),兩人分別因新計分制須多等5年和4年,他們昨日都沒有到庭。香港社區組織協會幹事蔡耀昌在庭外表示,協會對法庭裁決表示遺憾,又指會積極聯絡兩名申請人,考慮向上訴庭甚至更高級別法院提出上訴。
官指部分人必然久等 新制沒損權利
申請人早前陳辭時指出,《基本法》中的社會福利權應包括保障市民入住公營房屋,但根據新計分制計算,非長者單身人士即使18歲開始輪候,需等候最少32年才可獲分配最低分數的公屋,故認為新方案變相令49歲以下者喪失入住公屋的權利及機會,有違憲法。
惟法官於判辭中指出,公屋供應一直求過於供,設立計分和輪候制正是要以優先次序分配稀有資源,故有些申請人必然須等候較長時間才獲分配,即使計分制有變,亦並無剝削市民申請公屋的權利。法官提到,輪候公屋所需的最低分數並非固定,而是浮動數字,如去年9月的最低分數為420分,遠較申請人用作計算的435分為低,若以此計算,申請人只需輪候到48歲便可獲分配公屋,可見新的計分制並沒剔除任何類別或歲數的市民,申請人不能證明改制讓其權利受損。
稱倘認為歧視 應挑戰05年決定
但法官承認,新計分制讓達45歲的輪候者可獲加60分,的確令年輕和較早入紙的申請人的排位下降,或被視為限制其社福權利,惟這並非兩申請人的理據,再者他們入稟時均已年過45,改制並無對兩人造成不公。法官更指出,房委會自2005年起將公屋輪候劃分為非長者單身人士,以及家庭和長者兩份輪候冊,故申請人若認為房委會歧視非長者單身人士,理應入稟挑戰05年的決定。
法官提到,現實是公屋等社會福利一向短缺,房委會讓輪候冊上向上流動能力較低的較年長人士,排位較前並非不合理。雖然很難不同情那些居於惡劣環境的年輕申請人,但強調新計分制影響所有輪候人士,並不獨對兩申請人特別苛刻。
房委會資助房屋小組主席黃遠輝歡迎裁決,指修訂計分制已醞釀一段時間,前年4月起亦向輪候名冊內申請超過5年但短期不獲編配公屋的人士發信,以確認其輪候公屋意向,當中超過3000人回覆稱已沒興趣申請公屋或改以家庭名義申請。
【案件編號:HCAL19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