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務督察行為失當囚半年
【明報專訊】水務署水務督察處理採購招標時,明知兩間投標公司的老闆屬同一人,仍向署方提供該兩間公司的報價,以協助該兩公司獲得14項共逾42萬港元採講訂單。水務督察早前在審訊期間突然認罪,裁判官昨指公眾對公職人員有期盼,而且被告有預謀,判處6個月監禁。
助隱瞞投標兩公司同一老闆
被告陸嘉麟(52歲)早前承認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辯方求情時指出,被告最初因擔心失去長俸,以及不知如何向兒子解釋自己犯法,才會選擇抗辯,他最終決定面對現實,顯示有一定有悔意。辯方又指出,被告的報告正面,形容他是用心盡責的人,而且水務署在事件中無損失,希望可判處社會服務令。
惟裁判官指出,被告的報告正面屬意料之內,表明不會考慮判社會服務令,因被告先向上司建議在供應商名單中加入涉案的利華工程公司,其後再批出訂單,可見他有預謀。裁判官強調公眾對公職人員有期盼,又指被告因案件失去長俸和工作,是他自招的後果,終判監6個月。
根據控罪,被告於2011年10月至2012年12月期間,向水務署隱瞞矕漱酊髐u程公司和利華工程公司其實同屬一人擁有,被告訛稱該兩間公司獨立製備報價單,存在真正競爭,並向上司建議接納矕漫峓Q華所提出的較低報價。
【案件編號:KCCC283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