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逾3萬名休班或退休警務人員及家屬昨晚在警察體育遊樂會聲援七警。根據《公安條例》,在私人處所舉行超過500人的集會,事前須向警務處作出「意向通知」。根據警務處網頁,昨日全日未有接獲任何公眾集會或遊行的通知。 警:非公安例限制「集會」 警方回應,昨日活動為專業及業務性質,並非《公安條例》第2條所指的集會。 對活動會否觸犯公安條例,警察隊員佐級協會主席陳祖光表示昨晚是內部會員活動,並非「集會」,「業務會議不違反任何法例」。陳指協會原先預計只有數百人出席。 法政匯思成員、大律師石書銘指出,如有關「集會」未有申請「不反對通知書」,法律上為「未經批准集結」,「同佔中無分別」。 根據《公安條例》第7條,「在私人處所舉行的集會,而該集會的參加人數為不超過500人者」,方可豁免向警務處長作出「意向通知」;根據《公安條例》第17A條,參與未經批准集結,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5年監禁。 立法會議員、大律師楊岳橋指出,警察體育遊樂會為私人處所,在該處集會「照法律字面」是需要申請,如警方依法辦事,應解釋為何容許未有申請的「集會」舉行。但他指一般在私人處所聚集不觸犯刑事罪行,如有婚宴擺50圍酒席也逾500人,但從不會有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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