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社民連女成員李善芝被指2014年佔領運動期間,於警方在金鐘龍和道清場時不願離開,被警員抬離現場時放軟身體,被裁定阻差辦公罪成,罰款2500元。她不服定罪向高等法院上訴,昨被駁回。李表明考慮上訴至終審法院,將徵詢資深大律師意見。 上訴人李善芝一方早前質疑,她案發時身處行人路而非馬路,且她正行使和平集會權利,警員根本沒必要驅趕她。上訴一方又指警員當時並非正當地執行職務,而李的行為亦不構成阻礙,故阻差辦公罪不應成立。 法官張慧玲在判辭指出,李在警員多次警告後仍不願離開,且當時她未有向警員表明她正在行使和平集會權利;即使她正在行使有關權利,警員亦有必要驅趕她,並在驅趕不果後行使適當武力將她抬走。法官認為上訴一方所有理據皆不成立,遂駁回上訴。 【案件編號:HCMA57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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