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本港有不少設施如港鐵及污水廠等,都設於地下空間,部分設施經過私人土地的地底,土力處長汪學寧表示,政府可根據不同條例徵用私人土地,例如《收回土地條例》、《道路(工程、使用及補償)條例》及《鐵路條例》等,向業權擁有人提出補償。 至於開發岩洞,政府在規劃階段已考慮到業權問題,故早前完成的岩洞總綱圖未有涵蓋私人土地,相信不涉及收地及賠償。不過,若將岩洞土地批予私人公司,如不立法規管,地面的土地亦會變成私人擁有,故有必要劃分地面及地底業權,並只限於地底發展。 汪學寧表示,新加坡平地多,開發岩洞多向下鑽挖,政府透過立法,將地底50米以下的空間一概劃為政府擁有,他曾考察當地一個岩洞油庫,乘搭升降機數分鐘,才到達100米深的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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