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2016年立法會選舉,部分參選人高舉「港獨」、「自決」旗幟,然而選舉委員會於立法會選舉提名期開始前兩日,突然新增一份與《基本法》條文有關的「確認書」,要求參選人簽署,否則提名可能無效。有學者質疑有關決定應交法庭處理,認為開了壞先例,涉及主觀決定。此舉被質疑是政治審查—篩選倡議港獨的本土派參選人,觸發一連串政治風波。
◆「確認書」背景
選舉管理委員會主席馮驊指出,按《立法會條例》第40(1)條,參選人需在提名表格上簽署聲明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否則不獲有效提名。2016年7月14日,立法會選舉提名期開始前兩日,選舉管理委員會要求參選人加簽一份「確認書」,以確認參選人簽署提名表格的同時,已清楚明白《基本法》的內容,否則提名可能無效。確認書特別列出以下《基本法》條文:
第1條:香港是中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第12條:香港是中國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
第159(4)條:《基本法》若有任何修改,均不得與中國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牴觸。
◆6人被拒參選 選後延續爭議
此外,多個本土派參選人收到選舉主任的電郵,要求他們澄清在媒體報道及社交媒體上的言論及政治立場,如是否支持「港獨」,以讓選舉主任判定提名是否有效。全部地區直選的建制派參選人均有簽署確認書,泛民主派則集體杯葛。
提名期完結後,共有6名參選人被選舉主任裁定提名無效。其中報名參選新界東的本土民主前線梁天琦簽署了確認書,但選舉主任以「我認為我不能信納」梁改變了過去主張及支持港獨的立場等理由,不准他「入閘」,梁斥這是「人治」的決定。香港民族黨陳浩天亦被褫奪參選權。而有簽確認書、曾稱支持「香港建國」的熱血公民鄭松泰則成為候選人並躋身議會;拒簽的青年新政梁頌恆亦當選。
選舉呈請
香港民族黨陳浩天提出選舉呈請(election petition)。選舉呈請是因質疑選舉結果而向法庭提出的上訴程序,呈請理由包括質疑某當選人的候選資格;當選人曾作出舞弊或非法行為;選舉中普遍存在舞弊或非法行為;投票或點票出現具關鍵性的欠妥之處。若選舉呈請得直,可能推翻選舉結果,需要重選。
◆各方談確認書
選管會
選管會表示留意到社會有意見「關注有參選人是否充分明白《基本法》的內容」,因而擬備確認書,並重申參選人若在提名表格作虛假聲明,需負上刑責。事後有人在網上發表威嚇選舉主任的言論,亦有選舉主任疑受刑事恐嚇,選管會表示極度關注和遺憾。
特區政府
政務司長林鄭月娥8月表示,今屆立法會選舉出現「新形勢」,有一小撮人公然以參選立法會作平台,鼓吹港獨;政府無法對這種情況視而不見。選舉主任、公務員要確保立法會選舉合法、公開、公平和誠實地進行。
律政司長袁國強強調,倡議「港獨」與《基本法》相違背,沒有含糊之處。立法會是根據《基本法》才存在的,擁護《基本法》是每位議員最基本的一個法律責任。他表示,選舉主任根據現時相關選舉法例,有法定的職能、職責和權力去決定某一位候選人的提名是否有效。
有參選人取得候選人資格後,公開表示支持港獨。選舉前一星期,特區政府發稿表示「關注個別立法會選舉候選人在選舉活動期間鼓吹或推動『港獨』,特區政府將保留依法採取跟進行動的權利」。
立法會議員梁美芬
城市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兼立法會議員梁美芬表示,新安排只是將議員需宣誓擁護《基本法》和效忠特區的程序提早進行,認為沒有違反人權,亦非政治打壓。
大律師公會
大律師公會人權及憲制事務委員會主席黃文傑批評「確認書」是疊床架屋,因據現行法例,參選人只要簽署提名表格內的聲明便符合要求。
他認為候選人就算聲明擁護《基本法》後,於競選期間提倡港獨或會觸犯虛假陳述罪行,但選舉主任不能因此褫奪相關者參選資格。
公民黨
公民黨發聲明譴責特首梁振英利用確認書和公務員政治審查參選人,干預公平公正的立法會選舉。公民黨重申法例並無授權選舉主任審查參選人的政見,包括其過去的政見和將來的政見;選舉主任同樣無權因參選人的政見而剝奪其參選權,以及選民投票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