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多天蒐證搜捕 被告辯稱侵人權
警員拘販毒華漢裁定有理
【明報專訊】車內搜出60磅大麻,可是涉案華裔男子認為,警方的拘捕與搜查行動侵犯了他的人權,但該抗辯遭法院駁回。法官認為警員有充分理由拘捕與搜查被告。
據法官判詞提供的資訊,在2013年8月14日,被告人楊偉長(Wei Chang Yang,音譯)所駕汽車被警方截查,搜出60磅裝在袋子堛漱j麻。可是被告人認為,警方在採取拘捕行動時,其實沒有確鑿的證據。故此其拘捕行動,侵犯了被告的人權。
案情透露,騎警在2010年至2013年期間,展開一項打擊進口製毒原材料及販運大麻的行動,取名為E - Nametode。該行動所依據的除了來自線人的舉報外,還有來自監視行動所得的證據。
參與其中的其中一名警員姓蔡(Cpl. Choy,音譯)。蔡不僅是首席調查探員,而且還親自監視,錄取口供。蔡警目當差已經逾13年,過去3年多,一直負責調查毒品案件,對付過一批中下層的大麻拆家。
根據線人提供的線報,華裔男子周先生(Steven Chow)與案中被告人是拍檔的關係。線人供稱,兩人涉及販運大麻等違法活動。
被告攜4袋大麻被捕
在採取E- Nametode行動時,警方共對被告人進行了32天的監視監聽;看見他與不同的人會面,交換一袋又一袋的物件,積累了一系列被告販賣大麻的證據。但一直都是小買賣,直至最後,被告拿走4個大袋子,警方才採取行動。
在監視期間,被告曾經在本那比與溫哥華兩家藥用大麻種植場內出現。在2013年5月14日,來自本那比的一輛汽車開到被告家門前,並將一批盒子移送入被告家中。
在2013年8月14日,拘捕行動當天,被告從溫哥華家中出發,在另一個地方轉乘一輛Honda客貨車,在車內逗留了數分鐘後後離開,並前往維多利亞街(Victoria Drive)一家商店的二樓。其後被告又前往一個停車場,與泊車在一個角落的男子見面。被告其後坐上一輛汽車的司機位。一名監視的警員看到他看車內裝載大麻的袋子。
被告其後與周先生碰頭,之後驅車前往維多利亞街(Victoria Drive)夾41街(41 St.),並停車在一輛白色Cadillac汽車之旁, 其後有四個黑色大袋子從Cadillac車尾箱轉移到被告所駕汽車的車尾箱。
基於種種[象,蔡姓警員發出指示,將被告汽車截停,並將他拘捕。
蔡姓警員事後解釋,被告當天見過不少人,交換過一批物品,並且看見他檢視一小袋大麻,又與他的搭檔周先生碰頭,認為一切滿意後,才進行4大袋大麻的交易。
據採取拘捕行動的另一名警員達菲(Duffy)稱,當時他駕駛一輛沒有標誌的警車跟蹤被告,及後亮出警燈。被告停車在路旁並下車,為免引起交通意外,達菲要求被告返回汽車他才上前搜查,當時已經湧來一股濃烈的大麻氣味。達菲上前出示自己的警員證,並以「藏有作販賣用途」的罪名將被告拘捕。警員其後檢查汽車,搜出收藏在4個袋內的大麻。
達菲指出,就算沒有聞到大麻的味道,基於之前一系列監察的[象,他認為已經有足夠理由,將被告拘捕。
辯方﹕警方可扣留不能拘捕
但辯方認為,警員事前一直沒有充分理據,判斷出被告正在進行大麻交易。不少所謂的「[象」也有合法理由可以解釋,比如被告在一家合法的大麻種植場內辦事。
辯方認為,2013年8月14日,警方最多只可以扣留,而並不是拘捕被告,並提出警員當時的行動,侵犯了被告的人權。這包括《加拿大人權憲章》第9節,不受無理羈押與監禁的權利;以及《憲章》第8節,不受無理搜查及充公財物的權利。
但控方則認為,根據警員所積累的工作經驗,再加上拘捕前的種種[象,警方有充分理由相信,被告正在進行違法勾當。檢控官指出,警員不一定首先取得充分理由,才可以採取拘捕行動。
主審法官哈里斯(R.Harris)認為蔡與達菲兩位警員均有調查毒品案件的經驗。蔡本人有三年半的毒品執法經驗,而達菲也有能力識別出大麻的氣味。
被告當天的所有行動,加在一起,讓處理該案的警員相信,被告是藏有大麻作販賣用途。法官又認為,被告未能證實他的權利受到侵犯。
哈里斯法官判定,警員當天所採取的拘捕行動合理,並沒有侵犯被告的權利。
該案在本年3、4、5月在溫哥華省級法庭審理,裁決在6月6日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