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局承認無法估計 受影響人數
【明報專訊】在1947年之前,加國國民只屬英籍人士,「加國公民」身分並不存在。《加拿大公民法》在1947年生效,界定加國國民的定義。從1947年1月1日至1977年2月14日,在境外出生的嬰兒要獲得加國公民身分,嬰兒必須是加國父親的婚生子女,或加國母親的非婚生子女。父母必須在嬰兒出生2年內向當局登記。養子女不能成為加國公民。
《公民法》在1977年2月15日生效,取代《加拿大公民法》,不論加國父母的婚姻狀況,在海外出生的嬰兒都可自動成為加國國民,不再需要登記,但養子女不能取得加國國籍。但《公民法》還附帶一條款,在海外出生的嬰兒,加籍父母又是在海外出生的話,須在28歲生日前,申請保留加國國籍。首批受影響人士在2005年2月15日滿28歲,當局承認無法估計受影響人數。當局在2009年4月17日修例,廢除28歲前保留國籍規定。從該日起滿28歲者,自動繼續成為加國國民。但在1977年2月15日和1981年4月16日間出生的加國國民,若不在28歲前保留公民資格,即使居於加國,也會自動喪失國籍。移民部網站指,受影響者可申請成為永久居民,以重新取得加國國籍。